司法职权如何配置才算优化?——兼与李红伟律师商榷
谭敏涛
【全文】
本文是在阅读了李红伟律师的博文(论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后斗胆的评说,李红伟律师在博文中列举了司法职权配置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原则,最后,提出了自己的中肯建议。学生在看完博文后,忽然有种也想谈谈自己看法的冲动,由此,便有了此篇算作商榷的留言之笔,当然,学生的个中不妥及不当之处还望李律师海涵,更期与李律师探讨和交流。
1、“本人笔者根据对有关资料的学习结合自身思考和实践感触列举部分问题如下”一句中:“本人”或“笔者”应取其一,而不可共用。
2、“这一诟病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的“瓶颈”“,这句话可以否改为:“这一诟病成为制约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的“瓶颈”。
3、针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检察院自身走完一套程序,似乎缺乏一种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但是,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悖论一样会让当去掉检察院的自侦权后导致检察权架空的可能性发生,可行的方式应是,谁来监督检察权行使?既然检察院的侦查权过大,那么,要不缩小要不去掉,在可行的范围内,检察院的侦查权到底应如何配置,这是一个众口难调的伙计,依我之见,检察院的侦查权过大缺少监督,何不让人民群众充当监督者呢?还有一点便是,在现有的条件下,那个人民能监督检察权行使,这恐怕更值得我们探求。
4、对于法院侦查权过小的说辞,学生在此倒觉得不必再行加大法院的侦查权,如果法院可以在执行工作中行使侦查权,那岂不是让法院自行扮演了起诉和审判角色,而这有违司法中立原则,执行难问题亦绝不是赋予了法院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侦查权便可迎刃而解,而是法院执行部门的权威(亦可以说是司法权威)的缺失导致了执行难。
5、纪检部门插手司法案件,这是中国特色,但是,我有一点不甚明白,缘何当官员爆出违法乱纪时,司法部门不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而要纪检部门先介入调查再移交司法部门呢?这不是明显不把司法部门放在眼里吗?纪检部门撮合公检法联合办案这在多起冤假错案中已经被证实,但已被证实并不能说明这种联合办案模式和纪检部门插手司法权就是一种违法之举,我们看到,在以后的多起影响性或疑难案件中,公检法被纪检部门撮合后联合办案的恶习还会继续延续下去。纪检部门对案件定性,最后由司法部门对外宣称案件是依法办理,当爆出司法内幕时再由司法人员承担责任,这边是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的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