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是衡量权利的尺度”(注释8:Thomas Hobbes,De Cive,第48页。)。减少农业的负外部性影响,以及促进农业的正外部性影响的直接、有效途径之一,是通过农业补贴制度的利益导向作用形成保障环境权利的激励机制。农业补贴包括对农民生产环境产品所支付成本的合理补偿,是鼓励农民通过农业活动达到国家改善环境目标的媒介。欧盟和美国做法一方面在于弱化、消除农业的负外部性影响,维持当前环境水平,为农民采取不破坏环境的农业生产方式提供利益补偿,另一方面在于促进农业环境方面的正外部性影响,改善当前环境水平,为农民在生产一般意义上的农产品同时,按照国家政策设定的目标积极实施改善环境的行为提供激励。借助农业的多功能性质,通过农业补贴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对农民行为产生影响,使之采取合理的农业活动维持或者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是欧美农业补贴发挥农村环境保护功能的共同机制。
(二)范围和目标
在防止现有农村环境继续恶化方面,特别是农村土地、湿地等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所有领域,欧美农业补贴制度均将农民遵守和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作为其获得农业补贴的前提条件和法定强制义务。在改善和提升现有农村环境水平方面,欧美农业补贴制度则采取非强制性、鼓励的方式,引导农民自愿参与到具体农村环保项目当中。
1.范围的全面性。美国“农产品计划”和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第一支柱”中的农业补贴大致与“黄箱政策”中的补贴相当,但农民若要获得上述补贴,必须根据美国相关农业环境法律规范或欧盟“交叉遵守”规则,在农业生产全程中采取合法的生产方式,履行维持农业环境水平不至于进一步恶化的基本义务。美国农业部实施的农业环境保护项目和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第二支柱”中的农业补贴或资助都符合对“绿箱政策”中补贴的要求,相关国际公约鼓励公约成员国为农民提供此类补贴。因此,欧美农业补贴的农村环境保护功能范围的全面性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黄箱政策”以农民履行环保义务为给付农业补贴的条件,承载基本的环境保护功能,覆盖一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第二,无论“黄箱政策”还是“绿箱政策”,均体现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全面贯穿于两类不同侧重的农业补贴当中。
2.目标的双重性。正是因为这两类农业补贴侧重不同,欧美在通过农业补贴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策略的过程中,具体的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设置和实现方式是有差异的。属于“黄箱政策”的美国“农产品计划”所提供的“直接支付”补贴,以排除破坏性和掠夺性的农业自然资源利用行为作为农民达到申请资格的条件。尽管“直接支付”补贴的数额与农产品产量成正比,但美国农业补贴法律在鼓励农民提高产量的同时注重防止“短期行为”的发生,“农夫条款”和“围湖造田者条款”的设置都体现了防止农业环境资源恶化的目的。欧盟“第一支柱”补贴通过“与产量脱钩规则”和“交叉遵守规则”的设置,达到了同样的目的。属于绿箱政策的美国农业环境保护项目和欧盟“第二支柱”政策,更在于以积极的行为改善环境状况,使之达到一个更加良好的水平。目标的双重性决定了补贴政策实施方式上的差异,“黄箱政策”补贴均采取对农民课以强制性义务的方式,“绿箱政策”补贴则均对农民采取自愿性激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