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早期价格支持补贴还是现行直接支付补贴,补贴金额的计算都与农民耕作面积成正比,因此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补贴,往往采取扩大种植面积的途径,其中就有农民采取将自然湿地填埋成为农业耕种土地的“围湖造田式”做法。1996年美国《联邦农业改革法》(注释5:1985 Farm Bill,§1221)则明确规定“围湖造田条款”(Swampbuster),实施该行为的农民丧失获得价格支持补贴的资格[5]。
(二)专项农业环境保护项目
在“农产品计划”以外,美国还设立了许多属于农业补贴范畴的农业环境保护项目。农业部通过下属自然资源保护中心(Natural Resources Conservation Service)和农业服务局(Farm Service Agency)负责实施环保项目,对农民自愿参与农业环境恢复和改善的行为进行补贴和资助,补贴资金持续增长,涵盖范围不断扩大。《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的重点之一是显著加大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在该法的6年有效期内,联邦政府除保留《1996年农业法》规定的666亿美元农业补贴外,还将新增519亿美元农业补贴。新增的补贴额中,将有171亿美元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计划的补贴,从而使2002至2007年间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补贴总额达到了220亿美元。农业部将通过实施土地休耕、水土保持、湿地保护、草地保育、野生生物栖息地保护、环境质量激励等方面的生态保护补贴计划,以现金补贴和技术援助的方式,把这些资金分发到农民手中或用于农民自愿参加的各种生态保护补贴项目,使农民直接受益。《2008年食品、环境保护和能源法案》除了继续增加补贴资金投入以外,新增“农业用水提升计划”,扩大农村环境保护领域(注释6:H.R.6124)。
三、欧美农业补贴农村环境保护功能的比较
“功能比较不是以规则为中心,而是以问题为中心,只要被比较的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就可以就它们对该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进行比较。”[6]如何在通过农业获取人们的生活资料的同时,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或者对自然环境施加正面影响,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面临的社会问题。欧盟和美国在尝试解决这一问题时,不约而同地考虑到利用农业补贴保护农村环境的策略,存在可比性。
(一)功能机理
广义上的农业是按“三次产业分类法”划分的第一产业部门,指以利用自然力为主,生产不必经过深度加工就可消费的产品或提供工业原料的部门。农产品生产虽是农业的主要功能,但在当代并非是农业的唯一功能。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在《21世纪议程》提出“农业的多方面功能”(注释7:参见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wssd/chap14.htm,14.4(a)。)概念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农业还能减缓洪涝灾害、涵养水源、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处理有机废弃物、净化空气、提供绿色景观和自然景观,以及传承文化[7],“具有多重目标和功能,包括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特别是“不同的农业耕种行为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的根本性影响”[8]的农业环境功能观念,已经逐渐形成人们的共识。农业不仅能够提供农产品,还能提供环境公共产品或者消耗环境公共财富,对环境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