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支柱”下农村环境保护
2005年欧洲议会将农村发展的主要政策目标和实现方式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注释2:Council Regulation(EC)1698/2005,O.J.L 277/1,at 1(2005)。)。农村环境保护是“第二支柱”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典型的绿箱政策。理事会2005年1698号规则为农村发展树立了三个目标,其中两个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2006年理事会第144号决议设立“第二支柱”的4个主轴,其中3个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从资金投入数量看,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第二支柱资金投入的一半以上。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须由各个成员国具体实施和执行,“第二支柱”亦不例外。法国政府的2007至2013法国农村发展计划,于2007年7月份通过欧洲议会审议批准,同年11月着手实施。该计划13类方案41个子方案当中,农村环境保护和管理方面包括9个子方案,这9个子方案都遵循三个原则。第一,农民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法定期间内,依据法律及合同,承担农业环境保护与管理义务的农民,有权获得该项目下环境补贴的支付。第二,订立、履行行政合同原则。作为获得补贴的形式条件,农民一般都需要同国家订立长达5至7年的行政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内容,都完整记载于合同文本当中。第三,多项目资助原则。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同时参加多个子方案,履行多项义务,享有多项补贴。此外,9个子方案的规定非常细致,一般包括“方案目标”、“农民承诺”和“资助水平”等方面的内容。例如第二项子方案,即“作物多样性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目标是“控制农作物病虫害,并减少农药的使用”,农民承诺是“保证对农作物的70%以上可耕面积进行轮作”,资助水平是“每年每公顷32欧元”,详细的方案设计使得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非常明确。
二、美国利用农业补贴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策略
(一)农产品计划补贴获得的环境保护义务
大萧条时期农民收入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极大影响,直接导致罗斯福新政在农业领域的具体举措--作为农业支持政策主体的农产品计划的出台。目前农产品计划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分别是直接支付的农业补贴、反经济周期的农业补贴、农产品销售援助贷款以及自然灾害补贴。上述补贴当中,直接支付的农业补贴由原来的价格补贴转变而来,主要是补贴的对象发生了变化,由以对农产品价格进行补贴为主转变成为以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补贴为主。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环保主义的兴起,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的联系日趋紧密,农民只有遵守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才具有申请上述补贴的资格。
1985年美国农业法首次规定,农民倘若没有采取适合高度易受侵蚀土地的耕作方式,则在当年丧失获得农业补贴资格(注释3:1985 Farm Bill,§1211),包括价格支持贷款补贴、农场存储补贴、联邦作物保险补贴以及自然灾害补贴[3]。1990年根据《食品、农业、环境保护和交易法》的规定修订了“农夫条款(Sodbuster)”(注释4:1990 Farm Bill,§1411),一方面加大违法成本,将农业环境保护补贴、紧急事件补贴等内容纳入到农民不遵守“农夫条款”即丧失补贴资格的农业补贴范围之列,另一方面将土地租种者纳入到补贴申请者范围当中,也就是即便土地所有者未能遵守“农夫条款”,但是土地租种者能够秉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农夫条款”的,土地租种者具有申请补贴的资格[4].1996年美国农业补贴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将诸多的价格补贴转变成为对农民的直接支付,“农夫条款”则顺理成章与直接支付的农业补贴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