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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权保护的现状与未来

  

  我们国企在国内面临尴尬局面之时,在国际上也遭遇滑铁卢。近几年中国大型国企开始展开海外并购之势,这些国企因在国内并未遭遇过强势工会的博弈,缺乏应对经验和处理能力,一旦遇上真刀真枪的工会斗争,便败下阵来,最典型的要数中国第一大汽车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下称上汽)收购韩国双龙汽车公司事件。2006年上汽成功收购韩国双龙,遭遇韩国双龙工会--隶属于韩国两大工会组织之一的民主劳动联盟下面的金属产业工会--的强势干扰,韩国的另一大工会为全国劳动组合总联盟,韩国工会非常强势,在为工人争取工资、福利等待遇方面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擅长劳资斗争,还有权力参与管理过程,经常采用罢工、封锁工厂、驱逐管理层等手段。工会成为公司股东方和管理层不得不重视的存在,公司重大事务必须得到其协助。而韩国政府作为民选政府,不可能运用公权力要求员工不罢工,或者采取什么手段阻止员工罢工,政府能做的,就是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起协调人的作用,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外资在了解到韩国工会情况后放弃投资计划,颇使韩国政府感到头痛。此次上汽收购双龙后数年,因与其工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戏剧性冲突,结果减员增效、通过合资建厂在中国拓展市场等在国内都屡试屡成的方案,在双龙这边屡挫屡试,最终无一得有寸进,只得任由韩国法院宣布双龙进入“回生”程序--韩国法律中的破产重组程序,承担的风险可能就是最初收购的5亿美元缩水或颗粒无收,最终成为打不开的死结--赢得双龙,却收获完败[14]。虽然上汽收购双龙两败俱伤的原因可能非全因工会强势干扰,但无论怎样,它让中国国企进一步认识了与独立工会组织协调相处的重要性,通过付出惨痛的代价,中国国企在国际层面上再一次汲取了教训。


  

  上汽收购双龙的惨败经历对欲求海外拓展的中国企业(主要是国企)而言应该具有标杆性警示意义,随着人民币升值、中国政府庞大的外汇储备的日益扩大,政府鼓励大型央企、国企走出国门兼并收购海外一些面临困境缩水但仍有潜在价值的企业资产,尤其是针对中国需求较大的资源性企业,在这一轮并购大潮中,其实诸多国企,至少在劳资纠纷方面,可能会面临类似上汽这样遭遇强势工会的冲击,这并非危言耸听。ILO C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所规定的结社自由已成为国际劳动法领域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其重要性已逐渐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可,截至2007年12月份,148个国家已批准该公约,批准国的比例已占ILO会员国82%,在这些批准国中,其中有28个国家是在过去的10年中完成批准,共有33个会员国尚未批准,其中包括有如美国、阿富汗、巴林、巴西、中国、印度、伊朗、伊拉克、马来西亚、新西兰、沙特阿拉伯、新加坡、韩国、泰国等[15]。绝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都已批准该公约,而这些国家都将是中国企业进行并购活动的目标国,虽然美国从1949年开始考虑批准该公约时起,迄今已过60年尚未批准,极具讽刺意义的是,在这60年里,美国曾敦促不少国家加入和批准C87,如1998年印度尼西亚在美国政府和IMF的鼓动下批准该公约,美国这种“美国例外主义”做法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人有一种很强烈的本国宪法优越情结--视美国宪法为世上最完整的、最终的和最高的人权表述,此种态度使得美国人对国际人权公约深表怀疑[16],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尽管美国迄今没有批准C87号公约,并不表明其法律上不明确承认结社自由权和保护组织权,恰恰相反,除了美国宪法和美国1992年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法源规定外,专门规制劳资关系的1935年全国劳动关系法(NLRA-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1935)明确规定雇员有权自我组织、加入工会,协助工会挑选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相互团结和帮助等(注释9:Sec.7.[§157.]Employe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elf-organization,to form,join or assist labor organizations,to bargaincollectively through rep resentatives of their own choosing,and to engage in other mutual aid or p rotection,…),该法提倡和保障集体谈判,鼓励并协助受雇者建立集体谈判制度成为国家政策,并特设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处理不当劳动行为案件,尽管在现实中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并非顺畅,所以从表面上看,中美都没有批准C87,但实际上该权利在美国是得到美国宪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劳动关系法(NLRA)等一系列美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明确认可和保护,这也是中国企业在美从事并购活动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如此一来,中国没有加入和批准C87和C98给中国企业的海外商业活动预设了劳资纠纷的潜在风险,同时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欧盟、非洲国家、中亚等国家和地区同盟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和深入,区级贸易安排越来越多,当今以贸易协定促人权发展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如2007年12月14日,布什总统签署一份旨在执行美国-秘鲁贸易促进协定的法律,此双边贸易协定中就嵌入了遵照1998年ILO人权宣言的要求保护劳动权之规定[17],中国政府一旦与已经批准C87和C98的国家缔结双边贸易协定时,对不遵守ILO劳动标准之国不便施加此类条款,因为我们自己就没做到,不可强求于人;反之,也可能被对方要求嵌入此类劳动权保护条款时,便觉有损大国颜面,处境非常尴尬,这对于当下中国较之从前更加重视在国际舞台展现大国风范,承担国际责任的形象和声誉也颇不相配,事实上这种因中国未批准C87和C98公约而遭指责有损中国大国形象之事不是没有发生过,成立于1951年的ILO下设机构结社自由委员会(Comm ittee on Freedom of A ssociation,CFA),受理来自世界各国侵害劳工联盟(工会组织)的结社自由权的控诉案例,截至2009年6月19日,CFA已受理了2719件指控(注释10:See the 354th Report of the CFA,Para 5.),自1989年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ICFTU)对中国提起第1起有关结社自由的指控以来,CFA共接受6起针对中国政府有关结社自由权问题的指控案件,分别在其Case 1500、Case 1652、Case1819、Case 1930、Case 2031、Case 2189中加以指控[18],幸好中国政府认真对待,积极应对,此6起指控皆已审结,但并不能保证今后没有人(指控主体只能是工人组织、雇主组织和政府中任何一方)在这方面对我国不提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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