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转型背景下的中国法律史
从中国法学院的立场出发
尤陈俊
【摘要】就其学术范式而言,当今中国法学院中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教学,仍然是传统的史学风格占据着主流地位,而未能在知识体系中真正融入法学的主流传统。这种状况,致使中国法律史往往被视为是“虚学”,在注重实务取向的法学院中日趋边缘化。造成这种窘境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国近代以来频繁的法律断裂性变革及其带来的“知识断裂”,使得中国法律史研究丧失现实运用的可能性;而在普通法传统中,却存在着弥合“时空距离感”并因而赋予本国法律史以现实意义的机制。欲求超越目前的困境,传统的说教并无太多助益。可能因应之道在于,在注重法律人思维方式培养这一方向下,加强三个具体实域的探索与开拓,最终促成中国法律史在法学院中的知识转型。
【关键词】中国法律史;学科发展;知识转型;法律思维;法学教育
【全文】
作为中国法律史源流之一的中国史学,其注重的是人文素养的熏陶,至于法律实务上的应用价值,则远非其所长,因此,可谓类似于“虚学”;而从根本上讲,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乃是“实学”,因为它所追求的,最终是实际应用的价值,姑且不说一些学者甚至直接声称“法学不过是一门技艺”。中国法律史,却要在这“虚”(史学)“实”(法学)相间的边缘地带中孕育。这样的角色,还会因为其在学科体系中所处具体位置的不同,而导致更多微妙的问题。历史系与法学院,作为中国法律史研究据以展开的两大主要场域,由于学术取向的彼此差异,本应是围绕同一主题--中国法律史--形成不同的学术范式。但现实却似乎并非如此。
一、不同的场域,共享的范式?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国法律史在清代末年开始建立。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的中国法史学与中国历史上典制体史学有密切的关系。”[1]这种情况,直到后来才有所改变。梁治平曾指出,“20世纪50年代以后建立的法律史传统基本上出于法学,它在学科组织和建制上隶属于法学,而不是历史学……”[2]的确,从今天的学科建制来看,作为法学专业的16门必修课程之一,中国法律史在法学院中的实际地位虽说日趋边缘,但毕竟已经占稳一席之地;而在历史系,中国法律史却只是众多的专史之一,往往会由于师资匮乏等缘故,而未能得以开设。因此,今天治中国法律史的学者,绝大部分也就集中于法学院之内。两相比较,称今天的法律史传统基本出于法学,也许未可厚非。但是,当今中国法学院中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在知识体系上,却并未从实质上真正融入法学的主流传统,所呈现的,依然更多的是史学化的旧貌。
数年前,就有学者尖锐地指出,“我们一些法律史学者没有准确把握其学科属性和特点,目前主导的取向还是史学考据和叙述,甚至第一专业为法学的学者也受此影响,似乎更注重史学考据功夫,过分强调‘论从史出’或‘史论结合'',缺乏应有法学理论的学术训练,也没有养成严格遵循理论逻辑的思维习惯。单纯运用历史学的考据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必然使法律史研究停留在叙述的层面,缺乏应有的思辨性和理论性。”[3]诸如此类的批评,晚近以来更是不绝于耳。应该说,这种遭致诟病的窘境,和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性质密切有关,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诸多后天的因素,从而抑制了自身的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也许是研究人员的知识背景问题。
今天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人员,大致可被分为两大群体:出身史学或是出身法学。大体而言,史学出身的学者,长于发掘史料与考订史实,并且由于路径依赖的缘故,在其以后的研究中,也往往倾向于将此一能力发挥极致,即便他/她们是在法学院而非历史系中谋得教职,也常常显得是“身在曹营心在汉”。相比之下,出身法学的学者,理应更多地受到法学的熏陶而因此对之更为亲近,但坦率地说,今天活跃于中国法律史学界的很多学者,早年在法律系中所受的“法学训练”,也很难成就中国法律史研究必要程度的法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