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院不能调解确定夫妻婚内给付

  
  二、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原理分析婚内协议的效力问题。

  
  首先,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虽然婚姻法合同法均归属于民法,但两者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相同。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关系,而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合同法二条更是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其次,即使婚内协议只涉及财产问题,也不能只从合同法原理去分析婚内协议的效力问题。因为夫妻之间的任何约定都与双方的身份关系密切相联,法律后果的形成很难从客观上分析谁是谁非,从而合同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也就无从适用。再次,婚姻法未规定不履行婚内协议的责任后果。婚姻法在于维护婚姻家庭的正常秩序,而合同法则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由于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同,所以制定的具体规则也不尽相同。比如:婚内忠诚协议问题,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忠诚义务,另一方能否依据约定向另一方主张协议约定的利益?如果单纯从合同法的角度去理解,无疑应支持守约方的请求。但从忠诚义务具有人身性来分析,显然不能适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更何况婚姻法对违反忠诚义务的责任后果并未作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对身份性事项附加了特定条件,也不能因为一方违反而责令其承担附加的经济责任。同样,夫妻协议和好后,不能因为一方未履行和好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