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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调解确定夫妻婚内给付

  
  一、夫妻财产关系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之上,且两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但是婚姻的本质内涵仍应是以夫妻感情和伦理道德为根本;维系夫妻和睦,促进家庭和谐是婚姻法立法的重要目的。所以,婚姻法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实生活中,任何一对正常的夫妻,对夫妻情感的追求要远远高于对个人财产利益的诉求。可以想象,当夫妻一方不顾夫妻感情,一味地寻求司法途径争取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利益时,那就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濒临离婚的境地。何况,婚姻法立法遵循的是善良风俗和伦理道德的要求,并与社会大众的认同感和现实需求相一致。很难想象,婚姻法在倡导婚姻家庭和谐的同时,却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内起诉另一方以主张个人财产利益,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另外,我们从婚姻法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到,该条虽规定夫妻对财产作出的约定,对双方有拘束力,但未规定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另一方面应享有的救途径。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立法的深刻意图,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问题作出的约定,虽对双方有拘束力,但并不能就此立即产生现实的债的利益。只有当双方婚姻关系消灭时,才能据此主张相应的财产权利。所以,婚姻法利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具体规则,其中就涉及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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