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
刑法都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45.1条规定: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应付款项:1.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或者组织的领导,出于自私贪婪或者其他的私人利益,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补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超过两个月,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8万卢布以下,或者六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2年以下剥夺自由。2.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30万卢布以下,或者1年以上2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韩国的《劳动标准法》规定,必须以现金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否则可以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我国香港的《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同时,两大法系的许多其他国家也将部分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
刑法的打击范围。
(一)罪名的概念及确定原则
狭义的罪名是指
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准确适用罪名是司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科学合理界定罪名应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即严格按照
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2、科学性,尽量从
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提炼罪名,确保罪名准确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3、概括性,罪名不是罪状,在司法过程中需要反复使用,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4、明确性,罪名必须明确,不能笼统、含混,罪名的文字表述尽量要做到顾名思义,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可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词语,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