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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几点思考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的可行性

  
  (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不违反我国政府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

  
  有些反对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者认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违反了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之规定,即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政府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该公约目前尚未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国内尚未产生效力,因此无违反之说,再则,即使该公约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界定,其打击的范围仅限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并不是该公约第十一条所保护的无力履行约定义务的人。

  
  (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不会造成刑法和民法的冲突

  
  部分反对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者表示,欠薪问题原本是合同违约现象,本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应由民法调整,将这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可能会造成刑法和民法的冲突[2]。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违法行为运用民事制裁还是刑事制裁是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得以实施的后盾,某种违法行为由哪个部门法调整不是亘古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适时作出调整的,如97刑法并未将侵入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规定为犯罪,对相关违法行为只是规定了民事或行政责任,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侵入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增多及危害性的加大,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将侵入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并未出现两个部门法冲突的状况。鉴于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状比较严重,采取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均不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经济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由刑罚出面调节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再所难免了,所以,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不但不会造成刑法和民法的冲突,而且是完全必要和紧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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