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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几点思考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几点思考


殷成兵


【摘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鉴于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是否应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关键词】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民生
【全文】
  
  引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否入罪经过社会各界多年的探讨、论证最终被纳入已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笔者将通过本文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合理确定该罪状的罪名等内容上表述些许拙见。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必要性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引发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劳动力市场快速壮大起来,务工人员的数量逐年直线上升,在此同时,劳资纠纷亦大量增加。据统计,从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2万件,其中2005年31.4万件,2006年31.7万件,2007年35万件,2008年69万件,2009年上半年34.9万件,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看,主要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三类诉求为主。近年来欠薪逃匿事件多发,以广东为例,2006年发生企业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6亿多元[1]。近年来,各地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引发的自杀讨薪、暴力讨薪、讨薪者被殴等恶性事件及群体上访行为频频发生,如江门市江海区民工魏汝稳索要拖欠工资被撞成重伤案、杭州讨薪女工遭暴力凌辱案、石家庄民工上吊车臂讨薪案、都江堰市胥家镇民工讨薪致死案、郑州市民工讨薪被砍案、佛山市南海工厂厂主欠薪致3人被杀案、天津市宝坻区民工讨薪被砍案等等,上述类似案件的大量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给社会安定与和谐埋下极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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