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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体制与中国宪法

  

  从宪法和核心政制襄助论的角度看,对于信访体制的改革,不论是现阶段的还是中长期的,我们都只能朝强化核心政制建设或改革的方向展开。或许,相对而言这是消解信访困扰、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宪法框架效能的最合适途径。


  

  但是,具体应该循什么样的路径来推进核心政制的建设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消解信访困扰、提升宪法框架的效能呢?显然,简单化地开出一剂解决信访困扰的药方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但也是最没有意义的做法。我以为,对于法学研究人员来说,具体怎么做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事是结合中国宪法框架建设的具体情况和长远需要,对信访体制与核心政制互动关系的发展方向做一个恰当的评估。在这方面,基于已有的论述,本文谨表达下面几点看法,供关注相关事务的机构和人士参考:


  

  (一)信访体制的运用和改革,应该在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法框架的大框架下思考。在这个框架下,信访体制是辅助政制的一部分,它是从属于核心政制的,它的建设或改革应该服从和服务于核心政制的建设和改革,它与核心政制的关系应该按这个定位来梳理。如果这个思路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怀疑迄今为止仍很流行的一些提法或做法的恰当性。例如,媒体上不时可见的“信访法制化”这一提法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因为,这个提法无异于主张将信访这一属于辅助政制范畴的体制提升到核心政制的层面,但问题是,我们为什么不通过建设、健全核心政制来提高宪法框架的效能,却舍本逐末提升辅助政制的地位呢?而且,主张“信访法制化”,实质上是要求改变现行宪法确定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间的职权配置格局,因此,将这种主张付诸实践的过程,必然同时是一个削弱或损害核心政制的过程。又如,“大接访”的提法和成立横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国家机关的信访协调处置机构解决具体纠纷的做法, [xxxvii]往往也同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同样会造成运用辅助政制却削弱或损害核心政制的后果。


  

  (二)我国消解信访困扰的根本出路,在于建设、改革和完善核心政制、提升其正义推进效能。建设、改革和完善核心政制主要涉及许多具体制度建设的课题。其中,首要的课题是提升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水平,尤其是私有财产权保障和言论出版等表达方面的自由的保障水平。拿言论出版自由来说,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xxxviii]这个提法非常好,但这只是他代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讲的话,实际上,所有公共机关都应该处在公民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应该创造一种条件,让媒体可以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依法自主发表批评甚至揭露本地公共机关及其领导人阴暗面的报道和言论,发生争议时循司法途径解决。


  

  消解信访困扰有赖于建设与市场经济的特征相适应的民主形式和法权配置格局,从根本上解决好官民间的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问题。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与此相联系,政治法律生活的原则应该与经济生活的原则相一致,即政治法律资源的配置应该由市场化的竞争过程来完成。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执政党内部的民主制度建设。政党民主化建设是社会民主化建设、国家民主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能够有效反映民意的政治基础。按照政治法律资源配置与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相一致的原则,执政党各级领导班子的成员和执政党拟向国家机关推荐的领导工作人员候选人都通过竞争的途径产生,每个普通党员都应该有投票直接选举党的领导成员和参与投票决定本党向国家机关推荐候选人人选的权利。


  

  (2)执政党各级组织与相应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xxxix]在这个方面,现阶段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执政党各级组织在处理与相应国家机关关系方面的事务时还无具体宪法条款可依、无具体法律条款可依,这是亟待解决的很重要的问题。


  

  (3)各级人大代表以及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主要领导人的直接的和有序的竞争性选举。形成竞争性的选举制度是促使这些掌握和运用公权力的人对下负责的法制保障。在这方面首先应该做的事是按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工作人员的差额选举,让等额选举真正成为例外的或极个别的情况。


  

  (4)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上下级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模式,虽属国家结构范畴,但归根结底也是由所属社会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的。在这方面,进行以权力配置结构重心下移为表征的改革是从根本上消解信访困扰的一个重要条件。


  

  对消解信访困扰有最直接意义的,或许莫过于设法提升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长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才能积累起来的重要柔性资源。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时而有所积累时而大量流失,从总体上看至今仍然严重缺乏。司法的这种状况不仅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构成巨大的潜在威胁,也是信访困扰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根源。我国的司法,最需要的是独立行使职权的条件和中立公正的形象。所以,执政党领导机构应正视其在司法领域执政不同于在立法、行政等领域执政的特点,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改变其某些地方组织对待司法的实用主义的短视态度。


  

  (三)在核心政制的建设或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之前,我国的宪法框架将不能不继续借重信访体制,舍此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离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离开执政党内部的民主制度建设、离开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工作人员的竞争性选举、离开司法独立的有效保障,要消解信访困扰是做不到的,因而在这种状况下谈论弱化信访体制也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借重信访体制并让信访体制介入核心政制的作用范围、承担起后者已然缺失的部分功能,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需要。


  

  当然,不得已借重信访制度,应该以最大限度减少对核心政制地位和权威的损害为原则。我国核心政制的发展在地域上是不平衡的,在时间上也存在阶段性差别,因此,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主事者通过主观努力将信访和受访处置活动对核心政制的地位和权威的损害减少到接近于零而仍能实现公平正义,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四) 毫无疑问,就我国的宪法框架的发展趋势看,信访体制应该趋于淡化或消亡,其现有的绝大部分乃至全部功能,都应逐步由核心政制来承担。我国《宪法》不仅创设了核心政制,还将人民委托给国家的全部权力授予了核心政制范畴的各种行为主体掌握和运用,这类行为主体从根本上说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xl]所以,按我国宪法及其确认的各项基本原则的要求,核心政制原本就承载着推进正义的全部宪法责任,在社会的公共生活中理应努力承担起国家宪法框架的全部功能。反观辅助政制,《宪法》序言虽然肯定政协“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但是宪法未授予政协任何国家权力;至于信访体制,宪法根本没有直接提到“信访”二字,甚至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任何一条提到过“信访”。因此,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看,让信访体制承担过多的正义推进功能是找错了对象或归责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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