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评说信访体制系统改革论。拜读信访体制系统改革论者的相关论文和报告,让人感到他们在信访方面所下的研究功夫较之做大做强论者和废除论者更大,研究也更深入。他们虽然对现行信访体制及其效用总体上评价高低不等,但都或多或少承认信访体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不主张将信访体制做大做强而已,可见他们十分清楚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了解不少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早已存在着与我国信访相类似的公民申诉体制。信访体制系统改革论者还看出了现行信访体制与法治的矛盾、不同的纠纷解决体制相互间不配套、以及现行信访体制对核心政制地位和权威的损害。在他们看来,信访体制一方面在努力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又在制造新的、甚至更多的信访,从而意识到“需要从政治体制现代化的视野来重新确定信访功能目标”。[xxxiv]这些都是他们洞察信访体制具体运作状况后得出的深刻的结论。另一方面,信访体制系统改革论也是有其片面性的。在笔者看来,这种片面性在理论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对信访体制之所以在当代中国获得现在这样的地位、被赋予如此重责大任的社会政治根源缺乏足够认识,因而对信访体制在当今中国的不可或缺性似乎估计不足,对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必由之路看得尚不十分确切。
在做了上述评说后,笔者概括和整理一下自己关于现行信访体制之价值和发展方向的观点。
基于上文已经表达的认识,笔者愿意相应地将自己对现行信访体制及其未来走向的看法,概括为核心政制襄助论。核心政制襄助论之要点可这样表述:(1)我国的宪法框架应划分为核心政制和辅助政制两部分,信访体制是而且仅仅是辅助政制的组成部分。(2)自50年代初以来,由于核心政制建设不到位以及由此造成的功能不彰,我国宪法框架有过度求助辅助政制且过度依赖辅助政制的倾向。(3)我国宪法框架现在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核心政制与辅助政制依宪法精神、法治原则各自回归其本位。这就是说,宪法、法律规定的制度应承担起核心政制应该承担的制度责任,信访体制只按各类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法律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内部规则活动,不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依宪法、法律享有职权和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与这些机关形成对立或与之进行竞争性博弈。(4)信访和受访行为要做具体分析,既不可一概肯定,也不能一概否定,凡能强化宪法框架整体效能、增强核心政制正义推进功能的信访和受访处置行为,都应该受到肯定,反之则应该予以遏止。(5)信访体制完全能够在不与核心政制相抵牾或形成竞争性博弈的情形下与之并存,并在意志表达、权利救济、权力配置等诸多方面增加宪法框架的效能;(6)完全消除信访现象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因此,谈论取消信访体制没有实际意义;但是,过度强调信访体制的作用,试图让它承担明显属于核心政制的功能,从中长期的观点看不可能成功,且最终几乎必然失大于得。
五、消解信访困扰应遵循的方略
何谓信访困扰?信访困扰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避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程序的上访和有关公共机关以损害核心政制地位和权威为代价所做的接访处置活动给社会各方面带来的压力和烦恼。信访困扰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绕过或搅乱法定纠纷解决程序的上访以及公共机关以损害核心政制地位和权威为代价采取的应对措施造成的压力和烦扰;另一种表现是核心政制效能不足,致使本应由核心政制消化或解决的问题,循主流管道得不到解决,转而大量涌入信访管道、求助信访机制造成的压力和烦恼。造成这种压力和烦恼的原因可以用“核心政制功能缺失而辅助政制不堪重载”来描述。所以,本文所说的“消解信访困扰”,指的是消除和解决信访的上述两种负面表现形式,不是消除信访、取消信访和接访的意思。事实上,在当今任何法治国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类似于本文所说的信访和公共机构受访的现象,只是人们概括这类现象使用的语言或选用的名词不同而已。所以,信访本身很正常,对核心政制有辅助作用或至少不损害核心政制的信访及相应处置活动,有助于提升宪法框架的效能。
从根本上说,消解信访困扰只能从建设核心政制、改善核心政制效能入手,舍此没有其他更好的方略。
要整体性提升我国正义推进系的效能,需要在理顺核心政制与信访体制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具体的改革和建设共识。毋庸讳言,过去十多年来,我国在运用核心政制和信访等辅助政制推进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是存在各种制度要素配合不协调、运用不当,以至于出现主辅不分、各个部分相互冲突等情形的。对信访体制持不同看法的人们几乎都体悟到了这一点,因而也都开出了自己的消除信访困扰的药方。
信访研究领域一些人士开出了不少消解信访困扰的药方,但总体看来并不十分对症。如前所述,信访体制做大做强论者希望用提高信访机构法律地位、增加信访机构职权等方式来有效解决反映在信访过程中的纠纷。如果采用这种强化信访体制的做法,或许可以较有效地解决一些眼前积累的纠纷,但这类措施几乎一定会诱使更多的纠纷当事方绕过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转而求助信访机制,因而势必引起更多的上访。再者,在核心政制与信访体制事实上形成了零和博弈关系的情况下,若增加信访机构的职权,势必得同时削减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部门的职权、降低其正义推进效能。至于信访体制废除论,其消解信访困境的主张固然明确、果敢,但可惜过于脱离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甚至也很可能并不符合中国今后的客观需要。从长远的观点看,辅助政制的存在对于核心政制的稳固和充分发挥效能,通常是必要而有益的。当今法治先行国家大都有议会督察机构或官员受理和处置公民申诉的事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个道理。
从迄今为止的研究成果看,信访体制系统改革论者在消解信访困扰方面的一部分主张,较有参考价值。有持此论的学者提出,要消解信访困扰,不仅要重构和创新信访体制,而且要重构和创新整个解纷、救济机制。他们主张的改革内容包括:整合现有的过于分散的信访机构,建立统一的计算机联网系统;建立类似国外议会督察专员或行政督察专员的制度,统一协调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修法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建立若干专门行政裁判所,处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专门性争议案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通常应有的联系选民的作用。 [xxxv]还有持此论的学者主张从国家宪政建设的高度、着眼于政治现代化的大局来考虑信访制度的改革,将消解信访问题的中期的法律治标之策确定为“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并将长期的政治治本之策确定为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大,通过人大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 [xxxvi]这些见解,都展现了持论者看待信访问题的全局眼光,其改革设想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包含着加强法制建设以降低正义推进过程过分依赖信访体制的想法。不过,或许是看问题的学科着眼点不同,他们并未对我国宪法框架做核心政制与辅助政制之类的划分,更没有将信访体制作为辅助政制的一部分来探讨它与核心政制建设或改革的互动关系。由于这个原因,他们似乎始终没有很好地解说核心政制的建设和改革与信访体制发展的内在联系,因而对于这两种不同法律地位的政制间关系的处理,也没有提出过系统的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