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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体制与中国宪法

  

  近10余年来, 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信访体制对核心政制造成损害的问题日益表面化,以致公共机关转而又不能不竭力遏制上访的发展势头,千方百计减少上访。然而,由于上级有上访数量方面的政绩考核指标要求,“一些地方想尽一切办法压制民众进京上访,打击迫害,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拦截上访人的情况屡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xx]除下血本“截访”外,不少地方模仿“文革”时的做法,办“学习班”限制访民的人身自由,还有的地方将某些行为特别过头的缠访者送劳教,进一步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将上访者强送精神病院的报道也不时见诸媒体。 [xxi]这些都是许多访民、处理信访的官员和研究信访问题的学者们都了解的做法。


  

  四、对现行信访体制正义推进效能和未来走向的评估


  

  信访原本应该是在核心政制之外、与核心政制无缝衔接,但又对核心政制的正义推进功能起辅助、补充作用的公民参与和解决纠纷的机制。但实际的情况是,信访在中国当代已经逐步发展成了一种常常被用来部分地取代核心政制甚至超越宪法、法律去推进公平正义的体制。所以,现行信访体制已是近乎与核心政制并行乃至在不小程度上与之对立的宪法框架。我们思考信访体制的未来,应该综合考虑包括这些现实情况在内的各种相关因素。


  

  有学者将近年来讨论信访体制价值和发展方向的意见概括为四派:一是取消派,此派主张取消信访体制,主要理由是认为信访体制破坏了现代法治;二是强化派,此派主张扩大现有信访机构的权力;三是自生自灭派,此派认为信访制度不应加强也不宜取消;四是重大改革论,主张保留信访体制但对要其做全盘改革。 [xxii]还有学者将对待信访体制的意见区分为“强化扩权派”和“削弱取消派”。[xxiii]“强化扩权派”主要着眼于通过信访形式和管道解决纠纷。至于“削弱取消派”为什么主张取消弱化信访体制,有两位学者曾分别列举了多方面的理由,其中一位学者从体制,功能和程序等方面分析了信访体制的重大弊病,[xxiv]另一位学者在提出了“信访制度到了该废除的时候了”的论点后,也列举了这种体制应该被废除的主要理由:“信访制度是与计划经济时代强政权弱社会、弱司法弱人大,强行政、甚至一度是无司法无人大强行政的环境相适应的”;“不能迷信强化信访制度是比切实推进司法独立更好的选择”;“就纵向的政府关系而言,各级政府之间必须权责明确,都能够在宪法框架内独立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不是现在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来约束下级政府。” [xxv]


  

  将对涉及信访体制走向的不同意见像上文那样划分为各种派别,虽有流于简单化的弊病,但不同观点的符号印记确实是比较鲜明的。笔者以为,将对待信访体制未来走向的观点划分为以下三种比较符合实际,也便于进一步讨论问题:(1)信访体制做大做强论。持此论的人士倾向于认为,为了有效解决纠纷,信访部门应该有更多职权,必须做大做强,要 “构建大信访格局”;为提高信访体制的地位,不少人士还主张制定《信访法》。 [xxvi](2)信访体制废除论。持此论的人士的意见前文已经有所交代。概括地看,废除论者支持其论点的主要理由是,信访体制已不合市场经济时代的要求,改革现行人大制度、确立司法的权威是比建设信访制度更好的选择。 [xxvii](3)信访体制系统改革论。持此论的人士对现行信访体制的评价总体上较低。他们中较为温和的看法是,在我国由诉讼、复议、仲裁、调解、信访等环节构成的整个解纷和救济机制中,信访体制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从全国各地、各部门仍不断增长的信访和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实看,信访体制功效的发挥不尽理想,必须进行系统的改革。 [xxviii]也有言辞比较激烈的信访体制系统改革论者认为,现行信访处置方式必须系统改革的原因,在于它“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相伴而生,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xxix]


  

  笔者以为,以上诸种主张,各有其合理性,但又都存在片面性,现试予评说。


  

  先看信访体制做大做强论。做大做强论者寻求制定信访法,希望将信访体制从辅助政制层面提升到核心政制层面,使之与核心政制合二为一,使两者没有法律之内和法律之外的地位区分。笔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考察了主张做大做强信访体制的报刊杂志文章和网路文章作者的职业状况,发现直接主张强化信访体制的人士,确以在信访部门工作的为多,但在间接主张提升信访地位、尤其是主张制定信访法的人士中,却是几乎各个行业的人士都有,既有信访部门负责人,也有党政领导干部、法官、教师、学者。做大做强论的合理性,是它直接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和访民希望通过信访及时解决问题、减少信访困扰的愿望,而它的片面性,则表现为持论者对国家的整个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建设缺乏综合、平衡的理解,对于核心政制与信访体制之间应然的主体与辅助关系不应被明显扭曲或破坏的道理,缺乏足够认识。


  

  可以说,制定信访法、构建“大信访”格局的主张,比较集中反映了信访体制做大做强论者考虑问题显现的一些片面性。相对而言,在特定的时间点上,国家权力的总量及其与公民权利的比值是一个常数,在国家权力总量不变和法权结构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信访法在多大幅度上赋予信访部门以新职权,它就必然在多大幅度上削减其它宪定国家机关或部门的职权。同样,信访法在多大程度上加强信访部门,它就会在多大程度上削弱相对应的宪定国家机关。所以,信访法要么不能加强信访部门的地位、不能赋予信访部门以现在所没有的职权,因而毫无制定之必要,要么必然对现行宪法确定的国家机关间的权力配置格局和现行法权结构造成破坏,从而造成危害核心政制的后果。所以,主张制定信访法,实在是对宪法问题不了解的人士萌生的脱离实际的想法。


  

  再看看信访体制废除论。信访体制废除论者关于此种体制已不合时宜和应当运用现行法制消解信访涉及的纠纷的主张,向有其合乎法理、合乎法治要求的一面,但也有明显的片面性。这样评价此说的主要理由是:(1)社会各种主体间的纠纷包括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和是否合乎道德等类型,可据以解决纠纷的行为规范除法律外还有道德、政策、习惯、纪律等多种形式。所以,一国的法律制度即使充分发挥了制度功能,它也不可能解决社会的全部争议,因此,可以强调重点建设和运用法制这种解决纠纷的形式,但不能否定与其并存的解决纠纷的其他形式。(2)对一个法治国家来说,信访和信访体制本身并不是绝对不好的东西,而是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辅助核心政制的有用的东西。对于这一点,已有学者从权利救济的角度做过论述。 [xxx]事实上,在许多公认的法制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实际上长期以来也都有类似于信访的纠纷解决体制存在,如存在于欧洲、大洋洲等许多国家的议会督察专员体制。我国国家信访局最近几年就很注意与外国这类机构发展联系。例如,2006年5月,国家信访局接待了来访的德国巴伐利亚州议会信访申诉委员会主席亚历山大?柯尼希一行。 [xxxi] 2009年1月,国家信访局信访工作考察团先后考察访问了澳大利亚联邦申诉专员公署,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等州申诉专员公署,新西兰议会申诉专员公署。 [xxxii]2009年5月,国家信访局组团赴英国进行了公民申诉制度培训和考察,考察了英国公民申诉体系的历史形成、法律地位、框架结构,英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程序、运行机制、多元化的受理渠道等许多事项。 [xxxiii](3)应当把信访和信访处置方式的正当运用与滥用区分开来。尊重核心政制的地位和权威、谨守辅助政制与核心政制分际的信访体制,会有利于提升国家整个宪法框架的效能,因而是正当的,应该存在和发展,没有理由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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