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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体制与中国宪法

  

  1.数十年来,我国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持有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和资源很少。首先,我国实行的单一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决定了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只有中央、上级能够解决地方、下级解决不了的各种问题。按《宪法》序言的定位和《宪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种体制虽然据此应称为民主集中型单一制,但由于“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央的统一领导”,所以实际上权力集中程度更甚于一般中央集权单一制国家。中国幅员辽阔而又实行单一制,因而权力集中程度必然特别高。其次,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促使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和高层。至少在1993年《宪法》第7条修正案通过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而计划经济体制集中统一的特点必然要求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从根本上由中央国家机构、尤其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主导。所以,计划经济必然是权力经济,更确切地说,计划经济必然是中央行政权力经济。


  

  权力集中在谁手中,谁就握有解决问题的钥匙,这是常识。显然,在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下,经由中央或上级是解决下级或基层纠纷的最便捷途径。


  

  2.公民不少基本权利历史上长期缺乏足够有效的保障,地方上官民对立的情形比较严重,而对言论出版等表达领域的权利和自由的过多限制又使得地方的突出矛盾、弊端在新闻媒体上得不到真实及时的反映,公众几乎不可能通过新闻媒体对公共机关和官员的行为进行自主的监督,遭遇不公平的际遇往往只能向上求助。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出现的问题很难在地方经由民主和法制的途径解决。因为,暴露和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而公民言论出版等表达领域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就意味着媒体不能刊登曝光本地公共机构和重要官员劣迹的文章,意味着弊端无从在本地公之于众、问题无从在本地解决,只有“捅”到上边、有时直至中央,才有解决的较大希望。


  

  3.政治资源配置高度计划化,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不是在竞争性选举体制中靠吸引选民选票当选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由自上而下的影响管道决定的。在这种政治资源配置体制下,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对公民、选民或普通民众的意愿反应不灵敏,甚至可以采取不管不顾的态度而不会有明显的政治后果,因而各级人大缺乏代议机关通常应该有的代议功能和代表性。这一点决定了各级人大不可能有足够的利益表达功能和协商决策功能,也决定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必然选择首先对上负责,而不会首先考虑选民的意愿。政治资源配置高度计划化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配置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化的特点相匹配的。


  

  4.审判、检察机关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缺乏中立、公正的形象,办案公信力偏低,司法正义在较低级行政区域和基层尤难落实。1949年的《共同纲领》只规定要“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没有涉及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问题。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也没有提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1954年宪法7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一条中独立审判的内容并没有得到实施。不仅如此,自1966年,这部宪法在此后10年间也差不多整体失效了。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对检察院也有内容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给执政党领导司法机关和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留下了空间,同时也带来了如何按宪法规定具体处理好执政党的地方组织、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间关系的复杂课题。1982年宪法已经施行近28年了,但这个课题一直在艰难探索中,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所需的独立性还没有具体制度的保障、司法也未能树立足够权威。司法的权威从根本上说不是由司法机关手中掌握的强制力大小决定的,而是由其独立性大小和办案的公正性多少决定的,它源于公民的内心确信。


  

  5.在大体上是人治而非法治的政治背景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无法有效确立,过多社会纠纷不能在法治的基础上和法制的框架内解决,只好反过来求助人治特色浓厚的信访体制。而通过信访体制解决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不过是借重手握重权的上级乃至中央国家机关及其要员超越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自上而下地进行干预。人治的特点之一,是公共权力的法外存在和法外运用,孤立地看,似乎法外存在和运用的权力越大越能解决具体纠纷,但从制度上看,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又必然大于它的正面意义,这是人类治国理政的经验反复证明过的道理。借助人治的方法解决纠纷,但解决纠纷的人治办法本身又导致更多的纠纷,所以,信访体制本身就是大量信访现象的制造者之一。而且,上访涉及的问题是否能够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访行为的受关注程度,取决于上访者施加压力的大小。所以,往往是上访者越往上闹问题越有希望解决。“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这些民间顺口溜在特定意义上是很能真实反映社会状况的描述。这种信访机制的存在,也是大量信访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30年过去了,直接决定信访体制产生和发展的动力和原因虽有重大改变,但从总体看却尚未根本改变。在造成信访体制扩张的传统动因中,已发生重大改变的因素只有经济体制。现在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大体到位,虽然我国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程度与欧美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相比仍然较深。


  

  此外,我国宪法在上世纪末确立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建设方向,在道义上、实践上包含了对人治的传统治国方略的否定。这在核心政制建设方向上,也是有全局意义的改变。当然,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对人治具体否定到什么程度,否定其中哪些内容或做法,如何划定人治与法治的界限等问题,将会是人们长期争论的话题。不过似乎可以相信,人们争论的结果,会是人治概念的外延日益扩大,法治概念的外延逐步缩小,且相当一部分信访和接访活动,会被排除在法治概念所能涵盖的范围之外。30年来,属于核心政制的构成要素也是有改进或变化的,只是它们主要表现为形式更完备一些、操作更规范一些而已,较实质性的内容变化较少,某些方面甚至还有所收缩,如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30年来就不是增加了而是减少了,如此等等。


  

  三、现行信访体制与核心政制间时常出现的零和博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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