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组成多样化,基本工资超低化
用人单位在制定其工资支付制度时,并非像立法部门所想象的那样,对加班工资基数做出明确的规定。许多用人单位的工资都由许多部分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加点工资等。
我们常见的有,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奖金或者提成工资构成。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制度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规定的基本工资很低,甚至有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则主要来源于其奖金和提成工资。加班时间的长短又与奖金和提成工资的多少有一定的关联性。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只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甚至以提成工资或者奖金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为由不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只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实际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清单“黑白化”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国家法律规定,规避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会制定两套工资清单。一套工资清单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我们称为“白工资单”。一套工资清单用来支付奖金或者提成工资,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在支付这部分工资时还让劳动者提供等额发票,这部分工资单我们称为“黑工资单”。一旦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他们就只拿出基本工资清单即“白工资单”向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示,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却远远高于该收入。虽然奖金或者提成工资应当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组成部分,但是劳动者却苦于没有证据证明,只能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计算。
(三)、工资规定单方化
目前在劳动合同,比较常见的一种工资标准约定方式是,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没有明确约定,而是仅规定按照“劳动合同附件甲方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标准确定”或者规定“不低于用人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而真正的情况却是,劳动合同根本就没有附件,所谓的工资标准也从没有向劳动者出示。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尽管如此,用人单位却经常在合同中写明“甲方(用人单位)已经向本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附件,本人已经知悉其内容”等类似的确认条款,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劳动者迫于用人单位的压力,虽不同意也只好忍气吞声的签署,否则就会面临下岗的危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则拿出自己制作的工资标准(这种工资标准他们可以随时修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当然是对他们有利的标准,这样的标准因为有劳动者的签字,一般也能被仲裁和司法机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