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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众诉讼

  
  在民众诉讼中,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还要为诉讼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尽管原告提起诉讼之初,是出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关心,但是“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30]对于原告这种惩恶扬善,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奖励的形式加以鼓励,有利于更多的公民加入到行政监督的领域,从而形成对行政权力监督的“第三种强有力的外在力量”。

【作者简介】
郑春燕,单位为浙江大学法学院。
【注释】 该理论认为“在出现官吏的违法行为时,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国会可以授权一个公共官吏,例如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时就产生了一个实际存在的争端。同时,国会也可以不授权一个官吏提起诉讼,而制定法律授权私人团体提起诉讼,制止官吏的违法行为。这时,象检察总长的情况一样,也有一个实际的争端存在。宪法不禁止国会授权任何人,不论是官吏或非官吏提起这类争端的诉讼,即使这个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主张公共利益也可以。得到这样授权的人可以说是一个私人检察总长。”(Associated Industries of New York State,Inc.v.Ickes,134F.2d 694(2d Cir.1943)转引自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27~628页。
王名扬主编:《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丹宁:《法律的训诚》,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5页。
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
Thorson v.A.-G,of Canada(No.2)(1974) 43DLR (3D)I。转引自前引威廉·韦德书,第370页。
王敏编译:《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英国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例如法国行政法院广泛受理了地方团体对国家行政监督不服时提起的越权之诉;美国法院也已经承认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历史文物等公民团体的原告资格。参见王名扬主编:《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9页、第165页。)
鉴于我国行政立法、司法、执法的现状,在民众诉讼设立之初即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权,在实践中巩有诸多难以操作之处。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民众诉讼可以先从具体行政行为入手,再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
参见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5页。
转引自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4页。
近年来,有关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论述也较多出现在学者的论文中。如钱伯华:《创设行政公诉制度之我见》,《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钱伯华:《论行政公诉制度》,《法学》,1998年第4期;王万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熊菁华、刘克强:《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加强与完善》,《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7页。
例如,我国行政诉讼的非正常撤诉率高得惊人,据统计。2000年全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以撤诉结案的占46.2%。孙琬钟主编:《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2000年版,第129页。
转引自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浙江省一公民在获悉桐乡市龙云建材厂存在严重的偷逃税行为,遂向当地国税局署名举报,但在规定期限内并未使该厂得到应有查处,在他拍案而起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时,却因没有原告资格而被法律驳回了起诉。法院的这一作法得到了部分学者的赞同,认为法院是严格依法办了案,顶住了舆论的压力,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却没有得到救济。有关案件的详尽报道,参见《公共利益受损害,公民能告吗?》,《浙江青年报》2001年2月18日,第1版。
章剑生:《论影响实现行政诉讼价值目标的法律机制及其对策》,《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
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如美国民事诉讼法律所使用的也是“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一词,规定“每一诉讼必须以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名义提出。”对“真正有利害关系”范围的界定,格林讲:“对身分问题,第九巡回区法官特拉斯克指出,是指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结局是否有足够的切身利益,以使法院认为应该受理他的请求。”“所谓利害关系,通常是指钱财上的,但也不一定都是这样。比如山岭俱乐部那样的非营利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卫生,有没有向污染环境的私人甚至政府提起诉讼的身份?对此,提起这类问题的大多数联邦法院都认为,这样一类的原告是具有起诉人身分的。”可见,在美国,“真正有利害关系”既包括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有间接利害关系,因为每一个人都可能因严重的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因此,保护环境的社会组织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参见米尔顿·德·格林:《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概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21~622页。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六版),三民书局,第361页。
同上,陈新民书,第377页。
转引自:丹宁:《法律的界碑》,刘庸安、张弘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0~71页。
孙琬钟主编:《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2000年版,第129页,第127页。
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效率、程序及其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7页。
有关司法有限审查原则的论述,可参看章剑生:《论司法审查有限原则》,《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高家伟:《行政诉讼证据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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