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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众诉讼

  
  三、建构我国民众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

  
  盲目地、不顾本国“水土”的制度移植,是不会结出预期“硕果”的。因此,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是成功创设制度的关键。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众诉讼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思:

  
  1.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法院应该严把立案受理关。“行政权的行使与其他类型的权力行使有质的差别。行政权行使最大的特点就是必须坚持决断、及时、保密、灵活的原则,而且行政权行使主体必须强而有力,只有这样,行政权才能真正体现它的效率价值。”[26]法院在审查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考虑到行政权的这一特性,遵守司法有限审查原则。[27]只有在公共利益确实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影响到大多数公民人合法权益,无法直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法院才可以考虑立案受理。同时,考虑到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在我国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无法同西方一样,通过长期的审判确立有关原则来规范相应的受案范围。因此,笔者建议在民众诉讼设立之初,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先在选举、环保、审计、同业竞争等几个与公共利益牵涉较大的领域中规定普通公民的原告资格,给予那些最需要“关怀”的人以司法救济,使民众不至于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2.民众诉讼的一审法院应为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是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民众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因其牵涉到公共利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可以认定为属于第14条第3款中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类型,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有着更高的学历和审判经验的要求,因此相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中级法院的法官更能满足民众诉讼对法官高素质的需要。

  
  3.设立保证金制度。民众诉讼中原告和诉讼标的缺乏足够的利害关系,这就使原告缺乏相应的动力追求胜诉的结果。为防止原告在启动诉讼程序以后,随意退出或无故缺席,造成法院审理机制的瘫痪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规定在法院立案受理之时,原告交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原告完整地参加诉讼过程的物质制约手段。在诉讼程序终结之时,不论原告是否胜诉,法院都将如数退还保证金以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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