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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众诉讼

  
  2.借鉴台湾地区做法,为设立民众诉讼提供范本。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以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增进司法功能为宗旨。”台湾地区《诉愿法》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或再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级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公法人对上级监督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亦同。”因此,在台湾地区可提起诉愿的原告,是“因行政处分而权利或利益受损之人民”。所谓权利及利益,是指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并不以金钱为限,只要是对权利人有利的,都应该包括在内。对于诉愿人的权益是否应该是“直接遭到不法行政处分之侵害”问题,我国台湾行政法教授陈新民认为,“只要人民的权益遭到行政处分之侵害,应该不论是‘直接相对人’与否,皆可提起诉愿”。[22]而且实际上在台湾地区的某些案件中,若一个违法的行政处分已明显的侵害及公共利益,而被涉及直接权益受损之人民不明或可能不便、不能提出诉讼时,法律亦许可由第三者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这种诉讼在台湾地区也被称为“民众诉讼”。[23]

  
  3.日益提高的法官整体素质,为设立民众诉讼创造条件。建立民众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审判技巧。克里斯托弗·杰曼普经说过:“在某些案件中有必要离开法律文字(即狭义)去追求理智和公正所要求的内容,追寻公正本来的意图;也就是说,去减轻和软化法律的残酷性。”[24]而民众诉讼恰恰属于这类案件。这是因为民众诉讼的原告是一个范围相当广泛的群体,为避免“好管闲事者”无端的诉讼影响行政主体的工作效率,法官必须对提交到他手中的案件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定其所要听取的诉说正是需要予以司法救济的被侵权者的意见。而这种审查是不限于法律文字范围内的审查,是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之间的取舍,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价值判断。这就必然要求法官具备全面丰富的知识(不仅仅限于法律方面)、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审判技巧。而目前我国法官的素质已有了较大的提高,各级法院都十分重视对在职法官的培训。另外,法院也对各大高校的法律专业毕业生的不断吸纳,必然会大大推动在法院内部形成有共同知识背景的职业法律家群体的进程。

  
  4.滥用诉权机率降低,为民众诉讼的实践操作提供可能。许多人担心设立民众诉讼以后,会造成原告滥用诉权,影响行政效率,加重法院负担的不良后果。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是:其一,传统观念的束缚。中国是一个没有行政法历史的国家,所谓的“古代行政法”只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神圣地位的官制法。长期以来只知道服从管理的中国公民,大多没有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优良传统。在这种观念下的中国人,是不会轻易“告官”的。其二,诉讼费用和败诉责任的压力。原告若要提起民众诉讼,必须有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而且还要预付诉讼费用。如果败诉,还要承担败诉的责任。这一切都会使原告在做出起诉决定时“三思而后行”。其三,我国目前的行政案件并非泛滥成灾,而是少得可怜。据统计,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尽管行政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绝对数很低,到1999年全国法院审结行政案件为98390件,而全国各级法院行政审判人员到1999年有1.2万余人,以此计算平均每人每两个月才审理1.3件行政案件。因此,民众诉讼的设立并不会使法院“门庭若市”,加重法院的负担。[25]目前中国行政效率低下,不是因为司法干预过多,而主要是由于机构内部“人浮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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