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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思考

  
  四、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应该说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消费者,企业怎么继续发展,怎么生产产品?应该说没有消费者就没有企业的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专门修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目前的市场,大多数的商品都是符合规定,并且得到不同消费者的欢迎与认可的,但是就是有的企业甘冒天下之大不韪,生产些不达标的产品,假冒别的企业的产品,在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之外,还是那些被假冒的企业遭受不该遭受的损失。还有的企业的商品使得消费者的安全权遭到严重的侵害,就比如说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又有多少孩子受到伤害,又有多少的信誉被丢失,三鹿应该是一个蛮久的牌子了,辛苦攒集的信誉就这样一下子在人们的心中坍塌了,这是三鹿企业的悲哀,又怎能不是我们社会的悲哀呢!从三鹿奶粉事件到后来的为数不少的各个企业公司的食品都被检测出三聚氰胺,以后的我们这些消费者还可以很放心的把自己的胃交给市场上的产品吗!中国的商品市场又该受到多大的冲击呢!现在是又采取了行动,但是造成的影响应该说已经是无法挽回了。这又带给我们哪些思考呢?

  
  我国的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够吗?如果只能在事情发生之后采取法律手段,那么造成的危害能通过法律消除吗?除了在权益遭到损害之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需要考虑加强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立法规定。

  
  五、企业对环境的责任

  
  我国第一部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要求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第17条和31条明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这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能够为了企业的利益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环境的保护是很好的,但是现实中呢?好像这样的现象很少,只是偶尔公布一两个。难道是因为企业的环境保护都做得太好了吗?如果真的是那样的话,为什么我国甚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却是越来越来差呢?法律制定了却不去遵守,这跟不制定法律又有什么区别呢!所以这方面我们必须要注意,社会必须要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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