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瞻--立法规范公司的社会责任
针对公司社会责任具体化、规范化,在很早就被经济学家和法律研究者广为关注,最为引人注目的是1984年4月美国法律研究所提供的一份关于《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劝告》的建议中第2.10条关于“公司的目的与行动”的规定,扩大了公司的目的,使公司不仅具有追逐公司利润和股东利益的经济目的,而且还要对社会负担一定的责任。[12]依照此条款规定,公司既是一种经济组织又是一种社会组织,因此,它的目标也应是二元化的,而绝非唯一目标说。公司在追求营利目标的同时,还必须受到社会责任的制约,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赋予法律效力的典型代表是198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商事公司法》,此法将美国法律研究所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建议赋予了法律效力。此后,在美国公司立法中先后有29个州分别将公司管理者应当对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负责的条款纳入了公司法中。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规范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仅局限于公司法也是不够的,而应在各个相关的部门法中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真正实现公司目标二元化,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改革必不可少,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作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法律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推动,保护与规范作用,从中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实践出发,树立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惩罚与奖励应当作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有效手段,两者居于同等位置,立法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间接地规制和约束公司的商事活动。作为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实践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理论、立法更为迫切与必要,对我国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有深远的影响。
【作者简介】
薛生全(1960—),男,汉族,河南灵宝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员。
【注释】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页。转引于胡培光:《经济学本质论——三论三别》,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5页。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27页。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出版社1964年版,第42页。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页。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转引自《商法论语言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页。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9页,转引自《商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页。
Hamilti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in a Nwtshell,p9.
罗杰•勒鲁瓦•米勒、盖勒德•詹提兹:《汤姆森商法教程》,阎中坚、邓恩谦等译,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罗杰•勒鲁瓦•米勒、盖勒德•詹提兹:《汤姆森商法教程》,阎中坚、邓恩谦等译,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载《商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第3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