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6]由此可见,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市场自由经济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市场自由经济潜在的原则也正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存在和必要,国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不会动摇自由市场经济的根基。
(二)商事活动的社会服务与追求利润之间的论证
公司在进行商事活动中,不仅要追求纯粹的利润,还注重对社会的影响。自由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指出,在自由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业活动中惟一社会责任就是在无欺诈的条件下,依照游戏规则进行公开竞争,充分利用资源去实现增加利润的目标。这种说法过分强调自由市场经济的商事活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而忽略了商事活动的潜在的影响因素--社会服务。如果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反方主体,不能得到自己所要的东西,那么必定有一方会停止交易活动乃至退出市场。在商事活动中,各方主体都有利己之心,他们所进行的交易必然是利己的目的,但纯粹的利己主义者是无法在商事活动中找到自己的“市场”的。只有互赢互利,双方协商一致,才会达成共识,交易才会成功。由此,一项完整的所谓的商事活动才算告终。因此,商事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他为社会的服务也正促使自己追求利润的目标的实现,而此种社会服务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营利工具或手段,而是适应交易而必然从事的活动,甚至可称为所付出的对价,这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与传统的市场经济唯利目的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说。公司离开社会公共群体就谈不上生存的价值,唯一逐利的目标将会使其失去营利的源泉,自然其解体不言而喻。“公司从事商事活动不仅要对社会负责,而且应自动地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即把对公司的雇员,主顾、消费者地区居民乃至一般公众的社会责任作为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应采取的适当的态度,而不应等待法律的强制。”[7]
商事活动的社会服务作为公司社会责任之一,对国家整体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说来,今天的企业本已摆脱了单纯朴素的私有领域,而作为社会制度有利的一环,其经营不仅受到资本提供者的委托,而且也受到包括提供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委托。……只有这种形态的企业经营才能堪称之为现代化的企业,而所谓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也就不外是要完成这个任务。”[8]可见,公司在商事活动中的社会服务并不影响公司追求利润的目标,也不会必然的减少公司的利润,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商事活动的社会服务应当作为公司追求利润的必然选择,于己于他都是一种有形或无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