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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高等教育权平等如何可能

  
  三、结语:没有平等就没有受高等教育权

  
  2009年高考的第二天,《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其中写道:

  
  “6月7日,1000多万考生走进高考考场。禁鸣汽车喇叭、开辟绿色通道、医疗应急保障,甚至连考场边的公鸡也被转移……生活的钟摆一如既往地为高考而临时调整。高考,无疑还是这个社会一年中关注最广泛的日程之一。而在所有这些关注中,最牵动人心的仍然是那个热议多年的话题:高考公平。”[10]

  
  时至今日高考之所以还是一年中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原因就在于跨入部属院校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距离人人平等尚有较大的距离,且种种受高等教育权不平等现象又尚未引起政府职能部门足够重视,此与广大民众公平地享有受高等教育权的合理期待构成强烈对比。在法治宪政国家,对每个人的受教育权给予平等保护本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将“平等”视为“至上的美德”的德沃金(Ronald Dworkin)曾警告说:“宣称对全体公民拥有统治权并要求他们忠诚的政府,如果它对于他们的命运没有表现出平等的关切,它也不可能是个合法的政府。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11]可以说,高考公平问题的实质就是政府对我们每个考生的受高等教育权缺乏应有的平等的关切,以至于现实恰恰就是不同省区的考生在高考面前人人不平等、外省区考生与部属院校所在地考生在分数面前更是毫无平等可言。

  
  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曾如此深情地赞美平等,他说:“平等也许并不怎么崇高,但它却是非常正义的,它的正义性使它变得伟大和美丽。”[12]的确,平等并不高深奥妙,更非神秘莫测,它只不过是人类在经历了充满血腥、残暴乃至荒唐的不平等之后所认识到的一种基本人性、一项根本制度和最低价值要求。换言之,人性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制度的基本要求都是一样的,即人人在人性上平等、人人在制度上平等。没有平等,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平等,就没有基本人权。所以,皮埃尔·勒鲁将平等看作是一项法权且为“一项唯一的法权”,并坚信“平等是一种神圣的法律,一种先于所有法律的法律,一种派生出各种法律的法律”。[13]今日,平等的信条业已深入人心,为平等而密谋、为平等而斗争仅仅只在个别国度的个别领域才具有它一定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不幸的是,在我国受高等教育权正沦落为这样的领域。

  
  法国十八世纪平等派着名理论家菲·邦纳罗蒂曾把教育视为“实行改革和保持改革的手段”,对教育平等深信不渝。窃以为,他的受教育平等理念在二十一世纪的今日依然不失其时代价值和意义,尤其是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尚未完全实现的我国。下面谨以邦纳罗蒂的教育平等思想结束本文。

  
  “教育之所以是平等的,是因为人人同样是祖国的亲爱的孩子,是因为人人都有同样的权利享受在不平等制度下势必受到破坏的幸福,是因为从教育的平等当中应当产生最广泛的政治上的平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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