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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高等教育权平等如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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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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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此,修正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部属院校生源本地化这种严重侵犯外地考生受高等教育权平等的不平等沉疴已是时不我待。如何修正呢?窃以为,在现行高教招生体制下部属院校在各个省区的招生人数按各省区考生人数多少划分较为合理,当然需要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微调如对少数民族考生和院校所在地考生给予适当之照顾。我国也曾有部属高校按各省区人口比例分配招生名额之创举,[1]但这种人口比例分配法在合理性上稍逊于考生人数分配法,因为受高等教育权主体仅仅是考生而非全体人口,各省区的考生人数与人口总数之间的比例关系因省区不同、因年度有别。所以,比较而言,部属院校以每年各省区的报考人数为基数分配招生名额较为合理正当。

  
  当然,部属院校按各省区考生人数分配招生名额乃是对受高等教育权平等的事前保护,接下来还需对它给予事后保护。事前保护仅仅是承认和规范受教育权平等,事后保护一旦付之阙如那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事前之承认和规范渐失其功能价值而形同虚设,事后救济保护才是对这种平等权的看得见的保障。毫无疑问,事后救济最终要通过司法程序对此权利给予法律保护。“无救济即无权利”,在学理上受高等教育权无论是作为社会权还是自由权之一种——平等权,均有请求法院排除不当侵害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内涵,因而任何考生都可以就受高等教育权平等问题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亦有受理这种诉讼请求之义务。2001年8月,山东青岛考生栾倩、姜妍和张天珠三人曾以教育部2001年4月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之行政行为违反我国宪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被报道出来、一时广受关注的受教育权平等诉讼第一案。[2]遗憾的是,此案最终以“撤诉”结案。尽管如此,三位考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举依然具有象征意义。它充分说明借助司法程序保障受高等教育权平等在我国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受高等教育权平等的司法保护在我国成为一种司法实践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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