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受高等教育权平等如何可能

受高等教育权平等如何可能


刘练军


【摘要】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相对不足导致受高等教育权与其说是一种社会权,毋宁将其视为一项平等权。受高等教育权能否获得平等保护对于此权之实然享有至关重要。部属院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名额应按各省区考生人数多少分配,以保障各省区考生受高等教育权平等。同时,为了实质平等,对少数民族考生应实行差别原则。受高等教育权的司法保护是该权利实现平等的最后防线。强化受高等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乃为对其平等保护所必须。
【关键词】受高等教育权;平等保护;差别原则;司法救济
【全文】
  
  2009年4月13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甫一发表即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被公认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又一个里程碑,其意义之大足以和五年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相提并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受教育权利”部分从八个方面构想了保障受教育权的国家行动方案,其目标之一是“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平等,尤其是受高等教育权平等,因直接攸关到每个考生乃至其家庭的前途命运而一直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尽管学界对受教育权的研讨已颇为深入,但关于受高等教育权的平等保护问题学界则缺乏相对系统的研究。窃以为,在我国受高等教育权的平等保护问题乃是受高等教育权的核心所在,受高等教育权的平等保护研究因在当下具有高度理论及实践意义而显得迫不及待。是故,笔者不揣谫陋,试作此文以抛砖引玉,期许更多的专家学者为解决受高等教育权的平等保护问题而出谋献策,以切实推进及加强受高等教育权在我国的法律保障力度。

  
  一、人口基数分配与司法救济

  
  在我国保障受高等教育权平等,将面临诸多超乎想象的困难与挑战,可谓障碍重重、雄关漫道。根本的解决之道因涉及国家政制而非本文所能议论,在此唯能就现行教育体制下如何对受高等教育权给予有效之平等保护略陈管见。

  
  论起教育公平问题,当下最为人诟病的莫过于囊括全部一流重点大学的部属院校在全国各地的招生计划与各地的考生人数之间的严重比例失调,导致本地部属院校多但考生人数少的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与本地部属院校少甚至没有但考生人数多的地区如山东、河南、江西等地考生录取比例差异相当悬殊、录取分数差额更是触目惊心。逐步消除部属院校在招生比例和录取分数上的这种看得见的不平等,给外地考生跨入知名学府的部属院校以接受更好教育的机会均等已是刻不容缓——它已然是我国最受关注的社会公平问题。

  
  那么,谁来改革这种不平等的高校招生制度、还各地考生受高等教育权平等呢?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教育法规,对部属院校负改革之责任的应是教育部及部属高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我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由此两部教育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可知,部属院校由教育部和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共同管理,且以教育部的直接管理为主。既为管理,那有关招生事宜当然在其份内。放任部属高校恣意地制定不合理的招生名额分配方案从而直接侵犯乃至剥夺非部属院校所在地考生受高等教育权的机会平等,当然属于疏于管理、违法失职之不作为。事实上包括地方院校在内的所有中国高校其每年的招生方案都要上报教育部审批,既然审批,那教育部岂能批而不审?审什么呢?当然是审查报上来的招生方案是否合理合法,有无侵犯到非部属院校所在地考生录取部属院校之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构成了受高等教育权的核心,没有机会均等,就无所谓受高等教育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