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制度权利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教职工的民主实践和民主生活的实现,要维护教职工自身利益、保障教职工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都有赖于教代会制度应有边界的维持、不受侵犯。说到底,教代会制度权利建立的前提是对民主的看法。在学校领域,我们也可以把教代会看作代表教职工利益的一个特殊自治性团体,它独立于校长负责制之外,以扞卫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为目标。理想的教代会制度权利状态应该包括两部分。其一是教职工基本权利,即每一个教职工都有权参与对学校事务的决定、评判和修订,每一个教职工都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能够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平等自由的对话,让教代会代表真正代表所有教职工的权利,为大家说话。其二是教代会这一共同体的集体权利,或称为公共权利,这一权利是同其他主体如校长、工会发生互动过程中所仍有的资格,一方面教代会内部的成员们能够以集体的方式通过他们自身的活动规则,指导自身行为,另一方面教代会作为一个整体和其他共同体进行对话,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
3、对策:在大学章程中明晰教职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大学章程规范对教职工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与义务予以明晰,弥补
《暂行条例》存在着的上述指出的缺陷,在章程中对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规定其为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组织机构,是大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赋予教代会以一定的决定权,并对侵犯教代会职权和教职工及其代表的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规定处罚办法,可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治校以及维护教师权益方面应有功能,将成为高等院校完善自身校园治理的重要环节。
在章程中,可明确指出学校教职工的主体是指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他们是学校组织中的重要主体,并明确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获得公平评价与发展机会的权利,对学校改革、建设及关涉自身利益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等。此外,还需详细规定教职员工的任职制度及晋升、奖励、处分等。
此外,章程中对教代会制度的权利可分为两类权利,其中分别为自主性权利和辅助性权利。自主性权利,即教职工代表能够自己做主决定的事情,主要集中在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上;辅助性权利,即教职工代表参与但是对之并不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事务,包括对于学校的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建议、相关制度的讨论认可。在章程条文中可规定“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讨论决定住房、医保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其它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对于教职工的职能范围有明确列举并精细化为具体的条款。
总之,章程中应该秉持着“放权”的民主理念与对权利的尊重,如规定教代会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拥有一定程度的审议决定权。只有使广大教职工对学校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不仅有审议权,而且有决定权,才能彻底体现学校的社会主义性质,真正确立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为了切实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章程应对违反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侵犯教代会职权和教职工代表权利的行为,规定具体的处罚办法和纠正措施。
四、北京大学章程建议稿(部分)
(一)大学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条 校董事会制
北京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是北京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学校的发展战略以及事关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2. 选举和更换非由党委、政府方面代表担任的董事;
3. 审议并决定学校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
4. 决定学校重要机构的设置;
5. 决定学校校长,并根据校长的提名决定或者罢免副校长、校长助理;
6. 制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7. 修改学校章程;
8.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 校董事会的组成
北京大学校董事会由北京大学党委书记,政府方面选派的代表,教育主管部门同大学协商聘任的社会知名人士,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产生的代表,大学主要的社会支持组织选派的代表、校友代表等成员组成。各方代表董事名额的分配遵循以教师为主体、其他各方按实际贡献确定相对比例的原则。
其中北京大学党委书记是校董事会的主席,负责召集董事会成员,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并引导会议的进行,同时还负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党委职责的贯彻实施。
副主席两名,从上述其他成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协助主席的工作。
党委其他成员不得兼任学校行政管理领导职务。
第三条 校董事会的运作
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条 校长
学校的校长团队,包括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则作为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最高执行与日常管理机构。
学校校长由学校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不得是董事会主席,也不得兼任学术副校长,也可以直接从大学外部选聘,但校长一般均进入学校董事会担任董事。
北京大学校长由北京大学董事会决定或更换,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 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4. 提议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学校其他组织机构的设置;
5. 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6. 制定招生方案;
7.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8. 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9. 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10. 对外代表学校;
(十一)遇有紧急情况,校长可以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包括禁止相关人员进入学校内部和教学场所,或者暂停教学或学校其他活动等;
(十二)其他相关职权等。
(二)大学的学术权力(以学术委员会为例)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如下:
(1)主任委员1名。由全体委员在正副教授中互相推举产生。
(2)副主任委员2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3)秘书长1名:负责日常工作,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4)委员15名。由全体教师在本院(系)所范围内进行推选。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行政职务,任期3年。各院系所设立学术委员会分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校学术委员会对分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2. 评定教学成果和教学研究成果;
3. 教师职务资格的审议;
4. 受理学术争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形式运作,并以多数票做出决定。学术委员会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一半,并以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票数为有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小组,不属于学术委员会的教师可参加工作小组,但没有投票权。
(三)大学内部的民主管理(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例)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建设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1)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构成,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教代会代表依照代表选举办法,以院系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2)教代会代表受被选举单位的全体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委托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获得公平评价与发展机会的权利,对学校改革、建设及关涉自身利益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3)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以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所在单位增补。
(4)代表经资格审查公布名单,按规定范围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和秘书。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和组织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校长、职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3)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4)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应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