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大学章程在实践中的具体作法
在已有章程、章程的意见稿或暂行规定的大学中,都在《
高等教育法》和《
教育法》的法律规定内对于大学的组织框架有细化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制度涉及上却存在一定的差别。分别以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为例来分析我国大学章程中对大学组织机构的具体规定。
(1)对《吉林大学章程》的分析
吉大的章程中对于校党委的权限在高教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中的重要作用;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社团,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等职能。在对人事的管理上具体为“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内容。
在对于校长个人的权限上,则完全与高教法上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但是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实行“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更进一步细化了“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并增加了“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使得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到实处。“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校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职能进行了定位。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了界定。
对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在前面确立了校长向其报告工作的制度下,确认了其民主管理的地位。“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对于其他组织也有界定。
在章程中对于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定位。对于学生的权利中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这是对于学生社团的确认。同时还规定了“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确认了学生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相关决定”的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2)对《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的分析
上海交大的章程中对于党委的界定中除确认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外,还规定了“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制度,明确把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列入学校的基本制度。在党委的组织上,规定了“党委会是本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全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加入了对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的关系与地位的规定。在党委的具体权限上,在高教法基础上规定了“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和老龄工作;领导学校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审定学校的章程”等内容,其中涉及到财务预算与大额资金的使用,对于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对章程的审定的权限。
在校长的问题上,规定了“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和校部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明确了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制度。在权限上对于教师和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负责。在经费上,增加了“积极筹措办学经费”,新增了“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学校章程;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在学术委员会上,规定:“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对于其性质和地位进行了定位。并在其人员的组成上有明确的规定,即由“ 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在其职责上,规定:“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条例、院系评估办法等;审议学校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汁划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意见;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同时,对于其他一些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确规定:“学位委员会是本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拟定并决策本校
学位条例,包括学位标准等;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其它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12条)“教学委员会是本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校级领导、主要部处院系领导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审议并决策本科专业设置标准;审定并指导实施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本科教学评估;审定本科课程建设标准,指导课程建设;其他需要本科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第13条)“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本校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拟定并决策教师工作规范、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拟定并决策兼职教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聘任条例;决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其它需要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14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方面,规定:“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讨论决定住房、医保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其它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对于教职工的职能范围有明确列举,相当精细。
对于其他一些制度,如校务委员会和校董事会等,都有规定:“本校实行决策咨询制度。设校务委员会和校董事会等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校外知名人士组成,负责本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校董事会负责学科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方面的咨询。董事会由着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着名校外专家组成。”在学生社团方面,规定“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第33条)
(3)对《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中对于党委权限的规定在高教法的基础上新规定的有:在机构的设置上是“讨论决定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突出了重要性;在人事上具体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培训,考核”,新增了“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支持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必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在校最高行政管理体制上规定:“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在权限上,规定了“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和“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规定了一个报党委会或常委会批准程序。新增了“提议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学校其他组织机构的设置;制定招生计划;对外代表学校;遇有紧急情况,校长可以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包括禁止相关人员进入学校内部和教学场所,或者暂停教学或学校其他活动。”对于提议、决定权事项,招生计划,代表性和紧急情况下的权限有列举。
对于学术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规定了“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各委员会依照各自的章程履行职责。”即对于它们的活动规则适用各自的章程运作。
在总则中对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模式有确认,在教师的具体权限上,规定了诸如“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具体内容。对于学生的权利方面规定了诸如“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于学生组成学生社团有明确规定,对于其他相关权利也有相关规定。
在“参与学校管理”方面,规定有“学校建立听证会,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学生参与的具体模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学生组织”方面,规定有“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组织,支持其按照章程活动。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对于学生代表大会有明确的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也有明确规定。
3、中国大学现存问题分析
首先,从宏观层面看,章程在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在完善各自领域的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教育法规定了大学依照章程来进行管理,并规定了对于管理体制大学有权自行设立。因此大学的章程在具体规定各自学校的管理制度时,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而且要对于法律规定模糊的地方进行精细化的完善,甚至是对于相关法律未涉及到的领域进行规范。但是各校在此规定很大不一致。如在党委的体制上,有的大学章程涉及到了党委会全会与党委会常务会议的分工与联系,有的则未涉及到;在党委的管理权限上,有的规定了对于预算计划和大额资金的决定,但有的未涉及。在校长的校行政管理体制中,在紧急状态下,校长是否有权行使一定的职权等。
第二,校党委与校长的权限划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尤其是在人事与机构设置等法律规定有重合之处表现尤为明显。高教法规定党委的权限中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而规定校长的权限中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这就使得两方的权限有一定的重合性。在各大学具体的章程中,这样的问题表现得很突出。有的学校一笔带过,有的规定本身则对于这一问题没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