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欧洲大陆国家的德国为例,由于一直存在着势力强大的“学者团体”,教授不仅在学校的基层(院系或研究所)拥有决定学术事务的绝对权力,而且,在学校各级决策机构中,教授(群体)占有绝对的数量优势,成为重要的决策主体。在德国,教授不仅从事教学和科研,而且还有制定大学发展规划,从教授中推选大学校长的权利。
在英国,大学主要由教授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对大学进行内部管理。校务会是仅有的直接与院系打交道的管理机构,它由全体教授、非专业部门的首脑,选举出来的非专业人员的代表以及某些官方的当然代表组成。校务会有广泛的权力制定学术政策,在某些情况下还有权实施这些政策。
在美国,各层级的教授会是学术权力机构,掌握着学术管理决策的绝大部分权力。教授会几乎包揽了包括制订整个大学的学术方针、政策、规划及评聘、任命教师在内的所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
总之,当前各国政府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有了一个新的趋势,即政府越来越把高等教育发展和革新的责任转到高等院校自身,同时保留制定政策,特别是财政预算的特权,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特定的界限内,而给院校留有更多的调动余地。从伯顿·克拉克的“三角协调图”(clark,1983)能更清楚地看到国家权力、市场、学校权威和院校自身四者的关系及演进趋势。从这个图形我们可以看出,院校正好处在“市场”与“学术权威”之间的某个地方。“国家”的影响相对弱一些,从而使院校在国家权力、学术权威、市场之间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自由性。
2、现代大学章程的具体要素及组织架构分析——以美国大学为例
综观美国大学的章程,虽然不同大学的章程在表述和内容构成上存在差异,但其基本内容一般都明确了大学的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的或培养目标,规定了大学的名称与校址、内部管理体制,大学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举办者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义务、校长的权利与义务、教授的聘任与管理、教学事务及教师的学术权力、学位的授予、学生事务、经费来源、财产与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事项,尤其规定了董事会及下属各个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成员的选举与任用等大学决策的方式与程序。
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规定。内部管理体制一般为董事会(或叫评议会、理事会等)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的职权具有决定性和宏观指导性。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校长是学校的首席执行官,是各学院、学院委员会、行政部门的成员和法人代表。”麻省理工大学章程规定:“校长是学校的首席执行官,是法人的当然成员;是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当然成员;是发展以及投资委员会的当然成员”,章程还规定:“准备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代表执行委员会处理所有的事情”。
首先,大学章程规定了大学管理的董事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一般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与审议机构,行使的职权具有决定性和宏观指导性。如芝加哥大学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拥有大学的最高决策权,大学校长向董事会负责,并执行董事会决策。大学章程对董事会成员如何产生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董事会人员产生、规模及构成方面,私立与公立大学有较大差异。私立大学董事会最初通常由大学的创立人任命,后来主要由董事会成员或校友集体选举增补新的董事或采用邀请的方式来产生。公立大学董事会成员一般由州长任命或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经立法机构确认后生效;董事会的人数、任期等受本州相关法规约束,与私立大学相比规模相对较小;成员组成人员方面与私立大学不同的是,董事会中有现任政府官员,州长是当然董事。一般说来,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并不管理具体的日常行政事务,其制定的政策方针由校长去具体实施。即董事会抓大事,校长管具体事务。
此外,美国大学的管理非常重视发挥教授的作用,学校的决策机构、重要管理机构都吸收教授加入。这一点也可以清楚地从美国大学章程中看出。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每个学院的终身教授同时是行政人员,他们和校长、教务长、院长一起组成终身职员理事会。该理事会是学院的管理机构,处理有关教育政策、学院管理的事情。”耶鲁大学章程规定:“校长是学校的首席执行官,是各学院、学院委员会、行政部门的成员和法人代表。”麻省理工大学章程规定:“校长是学校的首席执行官,是法人的当然成员;是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当然委员,是发展及投资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对学校与外部关系的规定。如何正确处理学校与外部关系是学校能否正常运行、能否体现自治的关键。大学章程对此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法人机构成员中有3名为当然委员,他们是耶鲁大学的校长、州长和副州长。
对学生权益及相关事务的规定。从法学的意义上看,学生是在依法成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因此,学生代表在一些大学的董事会中也逐渐占有一席之地。密歇根州立大学章程还专设一章,规定了校董事会与学生的关系,其中规定,校董事会为来自密歇根州和其他州或者国家的有资格的学生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校董事会授权校长听取并解决学生投诉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学校组织中的重要主体,其权利与义务应是大学章程的主要内容。明确教师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如明确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获得公平评价与发展机会的权利,对学校改革、建设及关涉自身利益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等。此外,这部分还规定教职员工的任职制度及晋升、奖励、处分等。
(三)中国大学章程中组织架构的分析
中国大学的组织架构主要涉及到四个部分的关系:第一,党委(中国语境)代表的党组织,可以涵盖团委;第二,校长为代表的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包括校董、校监;第三,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表的学术自治组织;第四,职工大会、学生会、社团为代表的自治组织,第一和第二部分可以归为大学的内部管理体制或者治理模式。本部分主要就大学内部这几个组织体系展开讨论。
1、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大学组织架构的规定
(1)关于党委
大学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根据我国《
高等教育法》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中的第
39条的规定,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该条中对于校党委的定位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2)关于校长
校长为大学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大学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第41条中,对于校长的权限的规定为:“(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3)关于学术权力组织
大学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事项,大学同时负责颁发学位。在第42条中,《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这是对于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的职权的规定。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4)关于大学内部自治组织
大学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管理参与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大学的学生可以成立校内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第43条中,该法继续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这点确保了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依据与职能。在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中的第57条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这是对于学生社团的基本法律要求。
此外,在《
教育法》中对于学校的管理有所补充,第
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其中的第一项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指明了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根本规范的意义。在第30条中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这条授予了大学在“国家有关规定内”确定管理体制的权限,这也为大学章程在设定相关权限上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这确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大学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大学的内部组织结构,在横向上其实就三块,其一是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行政机构,是大学的行政权力中心,负责行政决策、教学管理等工作,在
教育法和
高等教育法的中,把党委和校长分开了,宏观的事务和人事决策掌握在党委手里,校长是大学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具体事务。其二是,学术自治组织,负责大学的学术事项,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学术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就导致在实践中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学术权力和学术自由受到制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学术自治组织的独立地位和组成,其自治无法保证。其三是,教代会和学生社团,这是体现大学自治和民主参与的制度。但是在参与上和作用的发挥上,仍受到很大的制约,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层次比较低,起不到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大学的内部组织在法律规范上分析,可知,大学是一个高度行政化的组织,在外部上受到举办者(国家)、主管者(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机构)以及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制约,在内部上,受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行政权力机构的管理,学术权力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制约,民主自治组织也无法独立和真正独立自治。这种体制严重的制约和限制了大学的发展,党委领导称为中国特色,在现实中党委决定着行政,制约着校长,侵犯和影响了校长的职能发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学术和民主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