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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探析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发生重大困难,通过辞退部分劳动者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手段,以保存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社会经济,促进社会就业。

  
  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列举了四种情形: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用人单位进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

  
  4.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规定实际上与无过错解约中的情势变更相同)。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则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指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间已经届满,劳动合同已经自动终止的情况。按照原劳动法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原劳动法的做法作出了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在用人单位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或者高于原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六.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是指,因为法定的原因,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终止情况规定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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