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一般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或者其工作的性质、要求等完成工作任务。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交易关系,即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说明劳动者出售的劳动力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此种情况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也可以使劳动者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发挥自身劳动力的价值。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按照新的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的程序。用人单位不仅是劳动力的购买者,也是劳动力的制造者,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果还有其他岗位,可以进行岗位调整,如果没有其他岗位则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培训或者不经调岗直接进行培训。只有在调整岗位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新的
劳动合同法沿袭了1995年
劳动法的这条规定,本条实际上也是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在
劳动法中的体现。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原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相应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了足以影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客观情况,如企业转产、企业地点搬迁等情况。对于什么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应当严格把握,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把用人单位发生的任何变动均视为重大变更。
四.经济性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