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经济分析方法

  

  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中,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能涉及买方力量的问题。


  

  第一,在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需要把下游用户作为潜在竞争对手考虑。这尤其发生在上游市场属原材料供应市场的时候。如果上游原材料市场形成了垄断,下游用户可能处处受制,不得不听凭原料供应商的摆布。我国钢铁生产企业与澳洲铁矿石供应商的关系,以及我国炼油企业与国外原油供应商的关系,都是如此。下游用户为了摆脱这种受制于人的状况,比较有意愿进入上游市场,实现上下游市场的整合。我国企业近年来在国外频频出手购买原材料供应企业,其原因盖出于此。


  

  如前所述,在反垄断主管机构审查企业合并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合并企业市场份额过高,就应当继续考察竞争对手以及潜在竞争对手的状况。这时候就应当把下游市场上的企业作为潜在竞争对手纳入视野范围。如果忽视了潜在竞争对手的存在,或者说忽视了“买方力量”,就容易高估“卖方力量”,即上游市场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力量,就容易对企业合并带来的竞争后果作出不切实际的判断。


  

  第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如果牵扯到大卖场--例如沃尔玛、家乐福、国美电器、大中电器等,“买方力量”往往引起人们的关注。大卖场收取“过道费”、“广告费”、“店庆费”等各种杂费现象,大卖场拒绝小企业进场、以及大卖场压低产品购买价格等现象,都是“买方力量”的体现。如何看待这种“买方力量”?笔者认为,对这些现象不宜一概而论,关键是要考察涉案的大卖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上述行为是否妨碍了竞争秩序,妨碍了市场效率。如果对竞争秩序(而不是受到伤害的具体企业)没有伤害或伤害不大,或者如果对消费者有利(例如大卖场低价购买商品后,再把这个低价格传递给消费者),则应当将这些行为视为正常的经营策略,尽管处于劣势谈判地位的卖方企业可能因此遭受伤害。


  

  五、如何看待纵向合并中的“封锁效应”


  

  在“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公司”案中,反垄断审查机构运用了“封锁效应”理论(foreclosure theory):“从纵向看,由于三菱丽阳公司在MMA及其下游两个市场均有业务,交易完成后,凭借在上游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对其下游竞争者产生封锁效应”。


  

  封锁效应理论多应用于纵向企业合并(即企业之间存在上下游市场关系)或有关纵向企业整合的反垄断案件之中。假定企业A处于上游市场,企业B处于下游市场,企业C、D、E与企业B相竞争。如果A、B两企业合并,A可能将原料优先供应B企业,而减少供应或不供应给C、D、E三企业,对于这三个企业来说,A、B两企业的合并就产生了“封锁效应”。B企业因而获得了竞争优势地位,在极端情况下, C、D、E三企业还有可能被驱逐出市场,A企业以此手段既垄断上游市场,也垄断下游市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