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之后采取这种战略的可能性相当低。第一,可口可乐公司存在强劲的竞争对手,例如百事可乐公司;第二,生产果汁不需要高科技,因此不存在技术壁垒;第三,政府对果汁市场的限制相当少,其他企业进入果汁市场的难度不大;第四,生产果汁所需要的资金要求并不高;第五,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扩大生产能力并不难,即使建成一个颇具规模的新果汁生产厂恐怕也不需要太长的时间。所以,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在垄断市场后提价,攫取超额利润,其他饮料生产厂家(例如百事可乐公司)不会无动于衷。所以,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对汇源公司而言,丧失了一次联合大资金的机会;对于消费者而言,可能丧失了一次享受更高品质、更低廉价格果汁的机会。
总之,关于“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一案,笔者认为,反垄断审查机构不应当使用这种近乎臆想的“传导”概念。正确的做法是计算合并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在果汁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基本上是把可口可乐公司的果汁品牌“美汁源”与汇源公司的“汇源”品牌以及两公司其他果汁品牌所占的市场份额相加)。如果其市场份额过大,或市场集中度过高,则应进一步考察市场上其他果汁企业的竞争能力、其他企业进入果汁市场的难度以及其他市场因素,最后再做出是否允许合并的判断。
四、“买方力量”在什么语境下是有用的概念
在“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案中,反垄断审查机构讨论了买方力量的问题。该局认为,在“硬币型锂二次电池”市场上,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合并将导致限制竞争效果的发生,并且,“买方力量不足以消除上述限制竞争效果。虽然部分下游大型用户具有与合并后实体抗衡的买方力量,但此种买方力量并不能扩展至其他不具备同等议价能力的中小型用户”。
以上述方式讨论买方力量其实意义不大。如果上游市场(即“硬币型锂二次电池”)形成垄断,下游买方力量无论强弱都很难降低上游市场的提价欲望。只要存在对“硬币型锂二次电池”的刚性需求,无论下游市场买方力量多强,松下公司都有可能提价。这就像我国钢铁企业与澳洲铁矿石企业的博弈。尽管我国钢铁企业是大型用户,但因澳洲铁矿石企业垄断了铁矿石的供应,我国钢铁企业也不得不接受提价的命运。我国钢铁企业是铁矿石的接受者,它们没有渠道对澳洲铁矿石企业形成钳制。所以,在进行竞争效果分析的时候,买方的对抗性基本上可以弃之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