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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经济分析方法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是什么意思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是迄今为止反垄断审查机构禁止的唯一企业合并案件。反垄断审查机构禁止该合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9]


  

  令笔者疑惑的是,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通过什么途径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反垄断审查机构所称的“传导”是否反垄断经济学所称的“杠杆效应”?


  

  反垄断经济学所谓“杠杆效应”一般可能发生在“搭售”情况下。假设一个企业在一个产品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企业可能利用这种地位,强迫顾客购买其生产的另一种产品。这里,企业实际上是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产品作为杠杆,“撬动”另外产品的销售,故称为“杠杆效应”。例如,如果一个企业在复印机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它可能利用这种地位,强迫顾客同时购买该企业提供的复印纸,如果顾客不同意,该企业就不向其出售复印机。该企业企图利用其在复印机市场的支配地位,谋求在复印纸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在本例中,复印机是“杠杆”,复印纸是要撬动的市场。复印纸是使用复印机的消耗品。正是因为复印机和复印纸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杠杆效应”才容易实现。对于不存在互补性的产品,要实现“杠杆效应”,通常并不容易。


  

  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吗?如果有,该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撬动”果汁市场的销售,从而限制果汁市场上的竞争吗?“汇源果汁”在中国市场上属于名牌,市场占有率相当高,并非卖不动的产品,所以实际上并无必要“绑上”可口可乐品牌才能推动销售。可口可乐公司似乎没有必要采取搭售或称捆绑销售的手段占领果汁市场。另外,可口可乐公司也有自己的果汁品牌“美汁源”。可口可乐公司历史上使用过搭售手段推销“美汁源”吗?如果没有,又有什么确定的依据断言可口可乐公司将来会使用这一手段呢?综合这些因素,笔者认为碳酸饮料与果汁饮料之间很难产生搭售意义上的“杠杆效应”。


  

  反垄断审查机构所称的“传导”,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即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后,利用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赚取的资金,在果汁市场上采用低价战略,把其他果汁生产企业赶出市场。然后再提价,在果汁市场上赚取高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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