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案件中,仅仅因为合并后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高,即被认为可能对“市场的有效竞争产生负面影响”或“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或“有能力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反垄断审查机构显然把市场份额高与市场支配地位划上等号了。固然,只有市场份额高的企业才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并非所有市场份额高的企业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换言之,市场份额高不等于企业具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或者说“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的能力”,不等于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很多情况下,尽管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很高,但受到各种市场因素的约束,企业不可能为所欲为。例如,如果一个市场上存在大量过剩的生产能力,或者其他竞争对手很容易就可以扩张其生产能力,则即使市场份额高的企业也不敢单方面擅自提价。因为一旦市场份额高的企业提价,消费者即可能转向其竞争对手,而其竞争对手因为存在可以快速扩张的生产能力,所以很快就能满足消费者新的需求。企业提价的结果,很可能是市场份额的流失。因此,除了市场份额外,反垄断机构必须考察其他市场因素,才能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国外多年的反垄断审查实践,市场份额之外的市场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因具体市场的不同而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实力(例如上述扩张生产的能力)以及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能力。所谓潜在竞争对手,是指原本不在相关市场之内、但有意进入相关市场的企业。阻止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因素一般包括政府的法律规定,进入相关市场的资金要求、时间要求,产品的知识产权要求等。这些因素被称为“市场进入的门槛”。如果“市场进入的门槛”不高,则反垄断审查机构就不必过于担心企业合并产生反竞争问题。这是因为,在市场内其他竞争对手以及潜在竞争对手虎视眈眈的情况下,市场份额高的企业为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不敢擅自提价;或者即使它敢于提价,其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也可以快速进场,从而把价格重新拉低到竞争水平。
因此,市场份额的最大意义,仅在于它为市场份额低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当反垄断审查机关发现企业合并后所占的市场份额很低,则可以断定其完全不具备控制市场的可能,可以批准其完成合并了。因此,使用这一指标,有助于反垄断审查机关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但是,当企业市场份额比较高的时候,市场份额则仅具参考意义,反垄断审查机关必须进一步考察市场的其他因素,才能作出最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