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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的初衷就是重建农民个人与土地之间的本质联系,通过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理想有限回归,实现农民对特定地块土地的排他性支配。土地的频繁调整使农民对特定地块的排他性支配力在事实上受到削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立是中央与农民进行新一轮“与民立约”的结果,中央已经向农民承诺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的频繁调整会降低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信心,也会削弱中央的威信。因此,中央的土地政策是一贯而统一的,就是尽量限制直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禁止对农民承包地的调整。


  

  其次,承包地的频繁调整影响了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农民一般不敢也不愿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结果造成了土地的肥力下降,甚至诱使一些农民产生短期行为,进行掠夺式经营,破坏地力。在农民预期土地会调整的情况下,农民往往会降低在基础设施修缮方面或者肥力资源方面的投入,农民虽然无比珍惜与热爱土地,但是却不敢将自己全部的热情都倾注到土地之上。再次,土地调整过程中,乡村干部经常借助土地调整以权谋私,侵犯个别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利,引发了社会矛盾与冲突。再次,土地的经常调整造成了农户承包地的进一步细碎化,农户大多拥有品级不同、位置相距甚远的多块土地,不但难以实现规模性经营,相反更加增大了土地经营的成本。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会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普遍冲突。在农民普遍预期农村土地会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农民将会尽量减少农村土地的流转。对于需要将农村土地流转出去的人来讲,他流转出去的土地权利将是一个不确定的土地权利,这会给他带来不确定的违约等风险,也会降低他流转的收益;对需流入土地者而言,若他们预期他们对土地财产权需要可以通过再调整获得,他们就会尽量选择不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对于已经流转出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土地的调整将会严重影响流转者与流入者的土地权利,导致他们之间的相互冲突。再者,由于土地调整的标准不确定,农民会担心在调整中失去土地,而不敢外出打工或者安心从事其他经营,从而影响到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与农民收入的增加。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农地物权的物权属性决定了它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全面限制的物权。在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块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与价值全部内化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这种限制已经达到了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与收益权能全部“虚空”,甚至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的行使也已经没有任何经济价值的程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农地物权的属性决定了集体共有人除了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之初的时候共同决定是否需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此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设定就形成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全面限制,即使是全体共有人的意志也不能够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支配。集体土地上一旦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集体土地支配效力就应当优先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对该幅土地的支配效力,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面限制下行使。因此,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设定,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设定就应当优先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实现对特定地块的占有、使用与收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承包经营权人仅需形成自己的意志就可以支配并享有利益的特性,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设定就需要具有排斥其他人的效力,包括产生排斥其他集体成员,甚至集体成员共同意志与行为的效力。


  

  在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而设定的,是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约。因此,在承包期间除非承包经营权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否则集体不能够再干涉承包经营权人对特定地块的支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文化与社会的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农村的调整仍然在持续。在进行二轮承包以后,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基本签订与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已经完毕后,农民已经普遍形成了对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对承包地不再调整的预期。2005年广东省农村已经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村组占总数的99.4%,承包期延长到30年的耕地面积占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面积的97.1%,以签订承包合同数占总数的96.1%,以发放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占总数的94.6%[4]。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与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强化了农民对中央的政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的确信。《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赵阳在2003年对2114户农民进行的问卷调研显示,占62.9%的农户赞成承包期延长至30年以上的政策,占51.1%的农民确信承包期内将不再调整承包地[5]。在承包经营合同已经签订与承包经营权证已经发放完毕的地方,当土地调整现象再次出现后,农民将会更加强烈地表现出对政策与法律的怀疑与不信任。二轮承包以后,承包地原则上不能再调整的政策与法律必须得到更为严格的执行与贯彻。笔者曾在2007-2009年期间,先后在山东省沂南县的大庄镇、苏村镇的十二个村庄进行走访调研,发现这些村庄在二轮承包以后均未出现过调整现象,农民普遍确信承包地将不会被调整。在调研中笔者还发现年龄在30岁以下的农民普遍对农村土地不再调整表现出了较强的信心,而40岁以上的农民中很多仍然心存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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