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两稿”初查规定衡平发现犯罪和保障人权之不足
(一)“初查”的称谓
对在决定立案之前所进行的“事实调查”的称谓,“陈稿”为“调查活动”,“徐稿”为“初步调查”,《诉讼规则》则为“初查”。三种称谓各有特点,“调查活动”能有效将“对事实的动态调查”和“对书面材料的静态审查”加以区分;“初步调查”既说明了是对事实的调查又揭示着这种调查在深入程度上是初步的,也是“初查”一词产生的由来。但笔者认为使用“初查”称谓更为恰当。其一,“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活动”历史演变的结果。如前所述,初查制度产生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践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1979年颁发的刑事诉讼法第61条关于“立案前的审查”规定,先后于1983年3月和1986年3月颁发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暂行规定和试行规定都规定,立案前为了核实移送案件材料可以自己派人调查或配合有关单位联合调查。1985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信访工作会议首次使用“初查”一词时与“初步调查”并用,“初步调查”即“初查”。之后,“初查”一词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举报制度规定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程序规定。根据1996年3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月颁发的诉讼规则正式确立“初查制度”,将“初查”与“书面审查”相分离,明确了“初查”措施,构建了初查规范。这种历史演变的过程和结果,已经赋予“初查”一词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其二,从字义分析,“初”即“开始,表示时间、等级、次序等都在前的”[6](P.64);“查”即检查或翻看[7](P.45)。两字组成“初查”一词,恰到好处的揭示着这种“事实调查”,相对于调查的时间是最开始的调查,相对于调查的程序是在起始程序阶段的调查,相对于调查的程度是初步的,较浅层次的,相对于调查力的强度是低等级的、是轻缓的。“初查”一词简练、明了,与立案后的“侦查”一词相对应,同时其内涵与立案后侦查的深入性、全面性和有形力的强制性相呼应,因而与使用“调查活动”和“初步调查”相权衡,“初查”更能代表其性质,也更有利于与立案后的“侦查”相区分。其三,从汉语用语的约定俗成来看,“初查”一词虽然有论者斥之“生僻”,但业已被司法实践使用20多年,并成为了专业性的习惯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