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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犯罪与保障人权

发现犯罪与保障人权



两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学者(专家)建议稿”初查规定之评析

卢乐云


【摘要】“两稿”初查规定旨在实现发现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平衡,如坚持立案制度,发挥其保障人权的功能;赋予初查合法地位,增强发现犯罪能力;限制初查措施及程序,防止初查权滥用以保障人权等。同时,“两稿”初查规定在“初查”的称谓、立案制度的定位、初查措施的设计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初查;发现犯罪;保障人权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两大主题,具体到刑事诉讼起始程序,在提高发现犯罪能力与强化保障人权力度两者之间的选择矛盾十分突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启动采取程序性启动模式,即以立案程序启动侦查,并明确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能决定立案侦查,前者为事实条件,后者为法律条件。根据通说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并且要有一定的证明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1](P.360)。这种以“甄别案件、区别对待”为立法思路的立案制度体现了“保障人权”的鲜明价值取向,即通过立案条件限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的范围,从而将刑事诉讼程序限定在必须且必要的案件。实践表明,立案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无罪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刑事犯罪趋于隐蔽化,具有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行为的职务性、法定性等特定的职务犯罪尤甚,立案程序的屏障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发现犯罪的能力。面对纷繁复杂的不确定线索,在寻求发现犯罪与保障人权之衡平的过程中,为了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检察院通过举报工作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践,创制了初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月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正式确立此制度,并在立案一章的第二节“初查”用六个条文明确了初查规则,初查对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产生了重大作用。公安机关基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有以人立案的相同模式,也在办案实践中借鉴了初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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