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权制度:一种私权的公力救济

  
  另一方面,私力救济很可能导致正义观念的主观化,从而促使社会秩序的倾斜。以崇尚“残酷但优雅的暴力”的江湖游侠为例,江湖游侠是正统秩序的越轨者,他们追求的是正统秩序之外的私力救济。韩非子总结了侠的三大品格:弃官宠交、肆意陈欲和以武犯禁。其中,弃官宠交反映游侠对不自由的正统秩序之抛弃;肆意陈欲则表征游侠对自由秩序即江湖侠义秩序的追求;以武犯禁表达了游侠以江湖侠义秩序对抗正统秩序的努力;但中国侠文化终归是英雄和流氓的统一[11]。由于英雄等侠义人士作为私力救济的主体,他们“杀人如草、好赌如狂、好酒如渴、好色如命”的个性特征使他们在践行正义的时候难以保证客观公允,极易导致正义观念的主观化,并以此种倾斜的正义观念付诸实践,从而促使正统秩序的颠覆。可以认为,个性色彩极其昂扬的游侠在致力于解构正统秩序的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有序局面,缺乏公力救济的捏合作用,风雨飘摇的社会局面必将陷入崩溃的结局。这是私力救济的盲目性和微观性特征所决定的。

  
  由于私力救济的局限性必然要求公力救济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介入私权空间,凭借公力救济的有效性和独特优势,私权秩序达致宏观协调有序、正义效益兼得之效果,而民事诉权作为公力救济介入私权空间的制度安排,其正当性在这一基础上得以生成。

  
  三、民事诉权的限度:私权公力救济的有限性

  
  民事诉权至少可以划分为抽象和具体两个层次[12]。所谓抽象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将私事争议诉诸以法院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力,凭借国家公权力的资源优势快速、正义地裁决案件的自由。几乎所有国家都确立了“司法保障不容剥夺”原则,该原则实际上即为抽象诉权的具体展现,即法律确保每一个公民在需要接近正义时提供司法保护的机会。所谓具体诉权是指,某一特定争讼案件当事人能够现实地诉诸法院,倚赖公权力的力量裁决案件争议。由于抽象诉权只是一种普遍的权利赋予,它关涉民事争议的可诉性问题,其覆盖范围在理论上应当是包容一切的,以保证民事诉权能够作为根本性的底线救济措施,因此在抽象民事诉权层面不存在也不应当存在界限问题;只有在具体诉权的情况下民事诉权才存在正当性的限度问题,具体诉权必须具有自己的有效范围,在与诸如仲裁、调解等私力救济程序的关系中保持一种民主与和谐,不能无限泛滥,挤压其他程序的生存空间,正如学者所言:“个人力量不足以自保时,公权力因而产生,但它一经产生便独立于私力,且往往凌驾于私力之上,有时反而成为私权无法保障之缘由”。[8]民事诉权是国家以公法形式赋予当事人的一种程序处分权,此种权利赋予不应当视作是专断和独裁的,在诉权之外,当事人还具有进行仲裁、选择调解等自由,并形成与诉权比肩而立的仲裁参与权、调解选择权等程序权利,且此类权利在逻辑上和时间上要先于法律拟制的诉权。因此,在特定的意义上可以认为,民事诉权的合理性源于它与仲裁等私力救济权利的互补结构,在私力救济有效的地方,且在当事人自治的情况下,民事诉权应当自我设限,而不应转变为程序霸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