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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之解析

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之解析


冯乐坤


【摘要】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至于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亦可使用他人的土地,待使用完毕后,仍将土地归还所有人或使用人,事件的紧急与否并不影响其的适用。在设计国家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的土地征购制度时,应注意使失地的农民的生活得到永久的保障,同时,因在我国大陆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了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应赋予土地征收的性质为民事行为。
【关键词】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土地征购
【全文】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正准备制定《物权法》,但在已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对于国家基于公益目的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客观事实,如何规制,争议颇大,主流见解认为我国大陆地区的现有土地征用制度混淆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二者的差异,为了确保概念的科学性及尽量建立同各国家和地区相通的法律概念,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或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应重新界定土地征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增加土地征收制度[1]。受其影响,现存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采纳了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并存的立法体例[2]。尽管如此,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适用范围、标准以及具体的要求,与实务中已形成的固有观念冲突较大,而且这种冲突往往使之在实际生活中的推行受到影响。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有必要对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以及相关理论加以深入地研讨。为此,笔者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流变


  

  一般而言,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取得他人的土地且给予合理补偿,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此而消灭[3],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基于特殊情形而使用他人的土地且给予合理的补偿,待使用完毕后,仍将土地归还所有人或使用人。也就是说,土地征收的对象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征用的对象为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的后果在于使土地所有权消灭,土地征收的后果则是暂时使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4]。这样的差异,其实不仅符合汉语辞义的分析,即“收”意在“接收”,“用”意在“使用”,而且也反映了立法者通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追求目的是不同的,土地征收的最终目的旨在获得对被征客体的最终支配权,土地征用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国家的一定的需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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