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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

  
  值得研究的是,同住的人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不积极参与保管而只是消极放任不管的,是否构成持有犯罪的共犯?有学者认为,即使长久与非法持有毒品的人同居一室,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其唆使或鼓励了对方的行为,或者其控制了毒品,都不能让其承当共犯的责任。[34]本文认为,同住的人之间相互不具有阻止对方犯罪的义务,即便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只要不积极参与保管或者进行鼓励的,不宜评价为持有犯罪的共犯。

  
  五、归纳总结

  
  区分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对于共犯的处理、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适用效力的确定、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即成犯是犯罪一既遂、犯罪即告终了、法益即消灭,可谓一了百了。故意杀人罪是典型的即成犯。杀人后碎尸的,构成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状态犯是犯罪既遂之后,犯罪所造成的不法状态还在维持,但构成要件符合性没有持续。盗窃罪是典型的状态犯。继续犯是犯罪既遂之后,犯罪没有终了、法益侵害没有终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还持续性地被肯定。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盗窃、侵占罪是典型的状态犯;不法状态维持期间本犯自己毁坏、继续占有赃物,之所以不另外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占罪,不是因为这些事后行为当然地不可罚,而是已经被本犯的罪名进行包括性地刑法评价;因此在本犯因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没有证据证明等原因而没有得到评价时,事后行为完全可能单独评价。伤害犯罪虽原则上属于状态犯,但不同于盗窃罪等状态犯之处在于,被害人的健康状况可能处于继续恶化的状态,因而,伤害行为人具有救助的义务,他人教唆行为人不予救助的,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重婚罪属于状态犯,在他人重婚期间加以鼓励的,不构成重婚罪的帮助犯(精神帮助)。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即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属于状态犯,拐骗儿童罪属于继续犯。

  
  挪用型犯罪属于继续犯,在他人挪用期间加以鼓励的,构成共犯;虐待罪属于即成犯,不是继续犯;遗弃罪属于继续犯;不作为犯罪可以认为是继续犯;提供窝藏场所的以及保管赃物的情形属于继续犯;中途知悉对象是犯罪的人或犯罪所得的赃物而继续提供藏匿的场所或继续保管的,行为人没有作为的义务,不应构成窝藏犯罪;持有犯罪属于继续犯;中途发现是违禁品而继续持有的,构成犯罪;同住的人之间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只是消极地不予阻止的,不构成持有犯罪的共犯。

【作者简介】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注释】 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0页。
参见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成文堂2007年版,第128页。
参见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有斐阁2007年版,第47页。
参见张明楷:《结果与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18页以下。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
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页。
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第96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01页。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81页。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Ⅰ, 3. Aufl.,C. H. Beck, 1997, S. 274f.
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有斐阁2007年版,第48-49页。
参见林干人:“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载西田典之、山口厚编:《刑法の争点》,有斐阁2000年版,第31页。
参见井田良:《刑法总论的理论构造》,成文堂2005年版,第455页;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75年版,第411页以下。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页以下。
参见山口厚、井田良、佐伯仁志:《理论刑法学の最前线Ⅱ》,岩波书店2006年版,第246页。
参见林干人:“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载西田典之、山口厚编:《刑法の争点》,有斐阁2000年版,第31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页。
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7-588页。
参见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490页。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9页。
参见西田典之:《刑法各论》(第四版),弘文堂2007年版,第73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第670页。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5页。
参见立石二六编著:《刑法各论30讲》,成文堂2006年版,第134页。
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96页。
参见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第2版),成文堂2006年版,第106页。
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3页。
参见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第201页。
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2页。
参见东京リ—ガルマインド编著:《刑法Ⅲ<各论>各论》(第3版),东京リ—ガルマインド2006年版,第284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9-790页、794页。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3页。
参见(英)Smith and Hogen, Criminal Law(10 th edn.,2002, by J.C. Smith),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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