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们是应当遵循美国“两权冲突取其一”的思路还是尝试最大程度实现宗教信仰自由与受教育权的共存?虽然由前文分析可知,在我国当前语境下,随着傣族佛寺教育的观念基础逐渐动摇,其宗教信仰属性已经逐渐难以同受教育权在位阶上同日而语,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应当效法美国经验择受教育权而弃宗教信仰自由?非也。一方面,从理论上,公民基本权利呈现出一种辐辏结构,即以公民权利为轮毂的放射状格局,每一项具体的基本权利都作为一根辐条辏向权利之榖[10]。若想确保这个“权利之毂”能够稳妥、持续地滚滚向前,就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每项权利都必不可少,因为任何一根辐条的缺失都将可能导致“权利之毂”颠覆的隐患;二是每项权利的权能都应大致均衡,因为由不同长度的辐条所构成的轮子能够平稳运行是难以置信的。另一方面,从制度上,我国缺乏美国那种在具体案件中去权衡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孰者优先的惯例,更缺乏美国最高法院这种可以独立作出权威判断的居间裁判机关。因此,我们解决西双版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应当是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傣族群众对于接受义务教育与维系宗教信仰这两项需要的同时满足。当然,依据前一段的分析,受教育权应当在解决方案获得相对主要的地位。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采取将两种权利共存的模式,因此极大程度上规避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有无比宗教信仰自由更大的利益”的问题苦苦求证的难题。[11]
最后,宗教信仰自由与受教育权共存的制度框架设计为何?第一,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力支撑,将佛寺教育中傣族语言和傣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转移到当地义务教育的课程中来,将佛寺教育单一化为纯粹的宗教教义传授的角色,从而进一步降低佛寺教育同傣族群众日常生活的依存度,缓解宗教信仰自由与受教育权之间的张力。第二,“西双版纳问题”的抽象根源在于佛寺教育与公立义务教育矛盾双方的并存,这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如果在其中一个维度或是两个维度终止两者的并存状态,就能够实现矛盾的解决。鉴于空间上的冲突状态无法规避,因此只能谋求时间冲突的解决。由此可以引申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案。一是错时教育,即将《
义务教育法》第
11条对于儿童入学年龄的规定在西双版纳予以变通,即令傣族男童仍按照教义要求的年龄出家,接受佛寺教育,数年之后再走出寺院,转而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二是插时教育,即将两种教育同时进行,将傣族男童的学龄时期分为一般工作时(即周一到周五的白天)和休息时(即除了前者范畴之外的其他时间,一般包括工作日的晚间时间、双休日以及法定节日)。考虑到两类时间段的特点和以义务教育为重心的原则,将义务教育放在一般工作时进行,而将佛寺教育放在休息时进行。调查表明,插时教育的模式已得到了大多数傣族群众的认可。第三,最大程度寻求佛寺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互补性,即极大调动佛寺方面的积极性并争取其配合,从而促进傣族男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在不干涉正常教育活动的前提下,允许佛爷参与公立学校中和尚生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将佛寺教育在傣族群众中的积极影响引入到义务教育中来,变堵为疏,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与受教育权的最佳矛盾均衡的构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