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阿米绪人而言,其考察的核心在于“是否其宗教方式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因为“一种生活方式……如果立足于纯粹世俗的考虑,就不能成为一种对州管理教育的障碍;要获得
宪法关于宗教条款的保护,提出的要求必须扎根于宗教信仰。”在伯格大法官看来,这一假设的证明有三。第一,阿米绪人日常行为的特点源于他们对于《圣经》保罗致罗马人的信中所说“不要顺从尘世的生活”这一训令的字面解释。第二,对阿米绪人来说,宗教不单纯是一个神权信仰的问题,宗教实际上渗透而且决定他们的全部生活方式,凭借教会严格执行的规则以及塔木德经规定的日常饮食方式加以管理。第三,中等教育从与信仰相反的态度、目标和价值方面是阿米绪学生受世俗的影响,同时又大大干预处于关键性青春期的阿米绪学生的宗教发展,使他们难以与阿米绪的生活方式融为一体。[7]以上三点均得到了威斯康辛州的认可。[8]
就威斯康辛州而言,其考察的核心在于“是否有比宗教信仰自由更大的利益存在”。第一,威州“教育在使公民有效和明智地参与开放的政治制度以及使公民成为社会上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的参与者两个方面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亦即强制阿米绪人多读一两年正规高中对于促进这些利益没多大作用。第二,威州认为阿米绪人的传统教育导致他们愚昧无知的观点与事实不符,因为“阿米绪人一直是一个高度成功的社会单位,……他们的成员是社会里创造经济价值、奉公守法的成员。”第三,威州称阿米绪人反对8年级以上的教育既不公正也不正确,他们反对的实际是8年级以上由有合格证件的中等学校提供的传统的正规教育,因为它正好处在孩子宗教发展的关键期。[9]
综上,鉴于阿米绪人坚持自己的民族传统教育是关乎到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要求,也并无充分的证据表明有比这种宗教信仰更大的利益以及这种宗教信仰的方式会对社会利益和阿米绪人自己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与阿米绪人站在了同一战线之上。值得一提的是,在近十年之后,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在“弗吉尼亚诉亚都”(State v. Riddle, 285S.E.ZD359(1981))一案的判决中发展了司法机关实施这种宗教信仰保护的条件,即“仅当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不能为家庭提供足够的宗教信仰时,才支持家长‘在家教育孩子’的权利”。[10]
三、借鉴与启示:解决“西双版纳问题”的逻辑进路
虽然中美两国在
宪法权利理论、司法审查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威斯康辛州诉约德”案的成功经验对我们解决西双版纳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首先,在现历史条件下,傣族佛寺教育同傣族群众日常生活是否完全密不可分?虽然根据
宪法权利理论,宗教信仰自由和受教育权在位阶上并无高下之分,但若能明确傣族佛寺教育同傣族群众日常生活相结合的紧密程度的问题,无疑有利于为进一步的分析提供参照。学者的相关调研数据提供了充分的客观依据。如还俗后的傣族男性认为当和尚对学习有很大或较大不良影响的占48.5%,17%的人庆幸自己没去当和尚,25.7%的人后悔自己去当和尚;傣族女童中支持佛寺教育的仅占25.5%,民却反对的占13%,说不清楚的占56.5%,只有5.4%的人对没当过和尚的男童有成见;在傣族聚居社区中,有68.7%的人认为佛寺教育更为重要。[11]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佛寺教育在傣族群众的观念中依然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这种趋势正随着现代社会元素的渗透和民族交流与开放的长足发展而日趋淡化。而且必须指出的是,在恪守佛寺教育的群众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出于对佛寺教育对宗教教义传播和傣族民族文化传承的双重功能的留恋,而非完全出于一种纯粹的宗教主义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