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同点而言,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阿米绪人的例子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冲突——州
宪法与位阶更高的联邦
宪法,而联邦
宪法第一修正案又明确规定州不可以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因此相对易得出应当选择“宗教信仰权”的结论。而我国并未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体现出明显的条文冲突,更遑论借助条文之间的位阶高下来作一选择。第二,阿米绪人并非完全排斥公立义务教育,而是接受公立初等义务教育(1-8年级),而反对8年级之后开始的公立中等义务教育。因此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在判词中所说的,“多受一二年正规教育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推测出的收益(a speculative gain)”[5];西双版纳傣族男童的入寺时间正好是我国公立初等义务教育的开始年龄,因此其与国家义务教育全程都存在冲突。第三,阿米绪人过着完全离群索居的生活,避免与俗世接触,甚至拒绝现代社会的一切。因此在社会组成和群体边际关系上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特殊性,甚至美国“国会免除了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税的义务”[6]。而西双版纳傣族则是完全融入我国的主流社会的,并无封闭、明晰的社会与族际界限,显然接受通行的义务教育对于他们更好地融入并生活于主流社会在价值上要远大于阿米绪人。第四,美国存在这样一种司法逻辑定式,即当两个
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的时候,需要权衡孰者更为优先,[9]这种权衡是由司法机关来进行的,且以判决形式公布的权衡的结果可以成为日后处理相同情况的判例。我国的
宪法权利并无位阶之分,也无在特定问题上权衡孰者优先的先例,况且谁来权衡、如何权衡、标准为何等重要问题均无明确规定。第五,美国权利冲突的解决体现为一种“零和博弈”关系,就二者取其一,这与其传统的权利观和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模式以及价值取向有关;但我国实践并未表现出对于“零和关系”的热衷,亦即在我国可能存在冲突双方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同时保留的可能。总之,美国问题的关键是宗教信仰自由权和受教育权孰者为先;而中国问题的关键则是在确认了受教育权优先于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前提下如何缓解制度上的矛盾。
(二) 孰者为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断逻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斯康辛州诉约德”一案中的审理思路是,首先明确诉讼双方所持的意见及其背后的
宪法权利条款,其次对诉讼双方所陈述的理由分别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考察,而后考量某种权利的优先是否产生了重大的消极影响,最后得出判决的结果。第一点的明确相对简单,即阿米绪人认为州
义务教育法侵犯了自己的宗教信仰,而威斯康辛州则认为实施义务教育有着比阿米绪人所谓的宗教信仰更大的利益。因此,重点在于对双方诉讼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