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傣族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冲突及其缓解

  
  虽然国家坚决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态度十分明确,但傣族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间的冲突却并未因此终结。根据学者的调研和统计[7],在接受调查的和尚生中,对佛寺学习和学校学习的选择上,更喜欢佛寺学习的占37.6%,更喜欢学校学习的占58.1%;佛寺佛爷和学校教师之间比较,更喜欢前者的占41.9%,更喜欢后者的占53.4%;关于到佛寺当和尚是自主决定还是父母意愿,自主决定的占63.7%,父母意愿的占30.3%;今后理想方面,选择排名前三位的是大佛爷、商人和农民(并列)、科学家。在接受调查的傣族成年男子中,曾当过和尚的占52.9%,5年以后还俗的占55%,当和尚最久的达25年。关于促使自己去当和尚的动力因素,有32.8%是出于对佛教的虔诚,21.4%是迫于村寨传统舆论压力,9.3%是迫于家庭长辈的压力,其他还有怕上学读书苦或好奇好玩等原因;对傣族男子是否必须要当和尚的问题,则有44.8%认为信教者应遵循。可见,虽然义务教育制度已经由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傣族的教育观也出现了一些改变,但是传统的佛寺教育在傣族群众的观念中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两种不同教育形式的冲突在制度表面上归于平寂,但在宗教意识中的张力却仍未得到妥善的解决。

  
  而在美国,阿米绪人早在1972年就由于沃伦·伯格大法官对“威斯康辛州诉约德”一案的判决而露出了胜利者笑容。“在中世纪,西方世界文明的很多重要价值是由那些在巨大困苦下远离世俗影响的宗教团体保存下来的。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阿米绪人和类似他们的人就是‘错误’的。”[8]“我们和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一样认为,按照宪法1条和第14条修正案,州不得强迫被告送他们的子女进正规中学就读到16周岁。”[3]在笔者看来,该判决不仅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各州政府与阿米绪在教育问题上持续了近七十年的冲突,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我国解决以佛寺教育与国家义务教育之间的矛盾为核心的“西双版纳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借鉴。

  
  二、“威斯康辛州诉约德”一案的简要剖析

  
  (一)“中国问题”与“美国现象”的异同

  
  就相似点而言,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都是在同一主体上发生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积极冲突,且冲突的权利双方均为宗教信仰自由权和受教育权,[4]且两国的受教育权都兼具义务的属性。第二,权利主体均为各自国内的少数族群。第三,两国的相关权利主体都有自己传统的群体内部教育机制,即西双版纳傣族的佛寺教育和阿米绪人的单室教育。第四,权利主体排斥正规公办义务教育的原因都是对其所信仰的宗教经典的反映,以及传承本民族独有文化的需要。第五,引发权利冲突(对其给予宗教信仰所选择的教育形式予以否定)的主体都是地方政府,美国的威斯康辛州,中国的西双版纳州。当然,两个地方政府在各自宪法框架内的地位和权力范畴具有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两国所面临的都是民主传统教育与国家义务教育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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