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证据法的系统研究研究如果自1754年杰弗里·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正式出版算起,至今已愈两百年。在这两百多年中,经过历代证据法研究者的辛勤耕耘,证据法研究在英美法系特别是英国和美国两个国家得以兴旺发展并且形成了非常发达的理论体系。早在一百年前左右,哈佛大学的塞耶教授就这样阐述了相关性规则:(1)无例外地,不具有逻辑相关性的东西不可采;以及(2)在存在和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只要逻辑上具有相关性的东西都是可采的。塞耶的相关性规则成为了现代证据法基石,二十世纪的绝大部分证据法学家都采纳了塞耶的相关性原则来构筑自己的理论体系。与此同时,这一原则也被铸造成了联邦统一证据规则的401、402和403条款,成为贯穿整个联邦统一证据规则的灵魂主线。艾伦的这本《证据法》同样是以相关性规则为灵魂主线展开的,这种灵魂作用就体现在法官对于证据排除的裁量控制方面,这种裁量控制贯穿在品性证据、证人证言、传闻证据、专家证人等各种证据的采纳与排除过程当中。为了让学生能更好地分析相关性原则,本书还发展出一套推论链条的分析方法出来,这种方法将案件的证据性事实与案件之要件的关系作为两端的起点,从证据的相关性从证据性事实一端通过推理不断的展开,从而来检验其能否顺利到达案件之要件的彼岸。这样一个分析工具不仅使学生能够迅速掌握分析案件事实的要领,同时也使得复杂的事实关系变得清晰而易于掌握。
尽管在相关性这样一个原则框架下加之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推理分析使得英美证据法看起来似乎充满了技术理性的味道,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说的:“在初读《联邦证据规则》的时候,你们许多人会认为它们是用抽象的概念术语写成的生硬乏味的理论原则,但不久你们就会发现,它们浸透着法庭中的人间戏剧。”(第49页)的确,在英美证据法高度的技术理性背后实际上是充满了人文关怀,特别是对被告的一种保护。比如说,在品性证据一章中,基于预防陪审团对被告产生偏见,品性证据规则从一般原则上禁止了采纳品性来证明被告的行为,但是,这一原则同时又将打开品性之门的权利赋予给了被告,令其依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是否选择开启品性证据之门。诚然,被告是否选择开启品性证据之门、以何种方式打开、开到什么程度,这都体现出高度的技巧性,需要被告方对己方情形和对方情形做一个非常充分的考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律师的参与,很难想像被告能够作出理性的选择。但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来看,又充分体现了对被告的保护。在特免权规则、事后补救措施规则等等中更是展现了这种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的结合。而这种结合同样渗透到了本书分析的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