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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尊严论纲

  
  (四)违宪必究是宪法尊严的保障。即指任何主体只要亵渎和违忤宪法,必须受到殛惩,宪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轹蹸宪法尊严,凌驾于宪法尊严之上。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两句警句深具意蕴:“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 “一个超国家的法要想变得有实效,就不应高悬于我们之上的价值的天空,它必须获得尘世的、社会学的形态。法的这一形塑过程是在法官阶层身上完成的。”[xix]其意思为只有经法官技术性解释与适用,法律才可从价值理念成为现实之法。也许在中国宪法实践中,我们不缺宪法理念与价值,匮缺的是宪法实践的技艺、方法和持宪达变。只有违宪必究,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为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复旧如初,宪法尊严才可得到鲜明的实现。在我国宪法实践中,诚如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五四”青年节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所言“中国法治建设之难,不在立法,而在法之必行”。因为没有建起完善的宪法救济制度,因此之故宪法被人戏谑为“没有牙齿的老虎”,此等纠结成为宪法尊严的掣肘。也许埃德加·博登海默教授的傥论值得我们玩味和反思,“法律秩序中的规范与事实这两个方面,互为条件且互相作用。这两者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就不会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xx]诚哉斯言,宪法实施就是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面适用,真实地发挥作用。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缺乏违宪责任的司法追究机制,设若宪法圆融自洽,是止多余,仍为不及之法,更何遑论宪法尊严。可见,通过宪法实践机制实现违宪必究是为宪法尊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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