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宪法权威是
宪法尊严的中心环节。
宪法权威,不同于良宪至上,它是实践层面的,简而言之,是指在民主国家里
宪法具有最高的威望,支配和规范着国家和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转。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言到:“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都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xiv]在作为母法的
宪法上,一国之内不存在可肆无忌惮游离于
宪法之外的权力,不存在高逾
宪法的任何权威。诚如张庆福先生所言:所谓
宪法的尊严,是指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它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和不可侵犯性。[xv]
宪法尊严正在于它的权威性,现代
宪法其主要职能在于保障公权力行使的合宪性,公权力执掌者须无条件地选择遵守,一旦僭越
宪法的畛域,必将难逃
宪法的惩诫之厄。但在我国法制实践中,三个方面的不足影响了
宪法权威:其一,有时
宪法委实是一个不值钱的“橡皮图章”,随意加盖;其二,国家没有建立起
宪法权威的保障机制——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被戏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其三,公权力机关恣意解释
宪法条文,而缺乏
宪法法院的统一解释。这严重影响
宪法的尊严。鉴此,我们应服膺
宪法尊严的中心环节
——宪法权威,以此实现
宪法尊严。
(三)
宪法信仰是
宪法尊严的关键。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xvi]一语声名籍甚、影响弥远。至于
宪法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对
宪法及其现象的知识、情感、意志、心理等因素按照某种结构而形成的对
宪法的极度尊敬和崇奉,是在理性认识基础上产生的一种人性体验,是对
宪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和全身心的投入,是理性化了的
宪法信念。
宪法信仰不仅是对现行宪法规范的信仰,而且是对一定社会应有秩序的信仰,是对人和社会生活的终极价值和目标的追求。[xvii]简言之,
宪法信仰是对宪法规范和
宪法价值的信奉。
宪法需要得到民众的信仰,需要得到切实的遵行。
宪法信仰悉发内心,是
宪法尊严的关键。只有把
宪法植入人心,被公民信赖和信仰,
宪法才能更有力量和权威。诚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
宪法。”[xviii]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缺乏对“母法”的信仰依赖,那么要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也就荒谬无稽,可见
宪法信仰的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