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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尊严论纲

  
  三、宪法尊严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xi]作如是观,践行宪法亦必须在此架构内追求宪法尊严。“良宪至上,宪法权威,宪法信仰,违宪必究”, 此为维护宪法尊严的肯綮所在!果若如此践行,法治文明在中国庶几有望!

  
  (一)良宪至上是宪法尊严的前提和基础。何谓良宪?势必从良法的标准启动探讨。因为宪法首先是法。至于“良法”的标准,说法不一,我们认为,至少应该具备两条:第一,良法应该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第二,良法应该是促进社会进步、反映多数人意志与愿望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被普遍服从,否则,就不能服从。[xii]在良法的基础上,具体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势必符合普遍的民主、共和、分权和保障人的尊严这些普世的价值观。良宪至上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良宪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良宪至上涵括两层意涵:(1)宪法为良法,绝不可苦窳玷瑕。在良宪层面,孙中山先生曾有论断:“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xiii]实际上,良宪首先注重社会自由、基本人权。国家的富强是其必然之果。如此说来,宪法是否反映民意,影响着人民能否遵秉守法之情,影响人民的宪法信仰,进而影响宪法尊严。(2)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都居于宪法之下,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诸般法律唯有依据宪法,以宪法为底基,宪法尊严才得以彰显。遂此可见,宪法优良与否,是否具有至上地位,是为宪法尊严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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