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尊严论纲

  
  一、宪法尊严的法理疏释

  
  宪法者,位居诸法之上,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是为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也。宪法更是人类近代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发明”[i],将成为“全人类永久的遗产”。[ii]纵观人类发展进程,也未曾有某种制度措置可与宪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福祉相埒。遂此可见,在现代文明国家中宪法作为根本法、高级法的尊崇本位的彰显。

  
  “尊严”在《辞海》的解释是,一是庄重而有威严,使人敬畏;二是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至于尊严在理论意义上的言说:尊严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权利和地位,并且这种权利和地位被其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维护。要而论之,尊严就是权利被尊重。至于宪法,诚如列宁所言:“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堪具人学之维,宪法就是以人为起点和归宿的制度措置,它的最高价值和核心命题就是人的尊严。职是之故,宪法亦为深具人性的制度措置。

  
  综上而言之,宪法尊严是谓宪法的尊贵、庄严、独立、使人尊奉而不受侵虞的身份和地位。宪法尊严是由其价值和地位决定的,是为宪法的核心意蕴。它将宪法从客体的位置主体化,辅以人性认知,非将宪法物化,也非当做客体,而是形成法律间性,宪法的意志就是一国人民的根本意志,人民的根本意志首先就是宪法规范表达的意志。这就确立了宪法在林林总总的法律秩序生成体系中的尊崇地位,此种地位意味着宪法不得受到亵渎和违忤。

  
  统合而论之,“宪法尊严”意为宪法应受到最基本尊重的昭示,意味着宪法的庄重性,意味着宪法的价值和地位为国家、社会、个人所服膺共善。宪法尊严主要表现为庄严而尊贵的宪法形象,抑或其不容侵犯的地位或身份。它来自于一种对宪法安得其位的国家秩序的理性期待,本质上来讲就是人们认同这种制度安排,并认为它可以尊奉信任;与这种认同相龃龉,宪法尊严就要丧覆。鉴此,宪法尊严犹如人之尊严一样不得侮辱,宪法代表的人民根本意志不得亵渎和违忤。当然,饶有兴味的是,从语词上考量,将尊严赋予宪法本身就是宪法尊崇的表征,俾众周知,除兹词“人”之外,雅词“尊严”少见济之以它词,由是观之,可言宪法为人类治道之大本大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