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者,位居诸法之上,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是为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也。
宪法更是人类近代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发明”[i],将成为“全人类永久的遗产”。[ii]纵观人类发展进程,也未曾有某种制度措置可与
宪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福祉相埒。遂此可见,在现代文明国家中
宪法作为根本法、高级法的尊崇本位的彰显。
“尊严”在《辞海》的解释是,一是庄重而有威严,使人敬畏;二是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至于尊严在理论意义上的言说:尊严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权利和地位,并且这种权利和地位被其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维护。要而论之,尊严就是权利被尊重。至于
宪法,诚如列宁所言:“
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堪具人学之维,
宪法就是以人为起点和归宿的制度措置,它的最高价值和核心命题就是人的尊严。职是之故,
宪法亦为深具人性的制度措置。
综上而言之,
宪法尊严是谓
宪法的尊贵、庄严、独立、使人尊奉而不受侵虞的身份和地位。
宪法尊严是由其价值和地位决定的,是为
宪法的核心意蕴。它将
宪法从客体的位置主体化,辅以人性认知,非将
宪法物化,也非当做客体,而是形成法律间性,
宪法的意志就是一国人民的根本意志,人民的根本意志首先就是宪法规范表达的意志。这就确立了
宪法在林林总总的法律秩序生成体系中的尊崇地位,此种地位意味着
宪法不得受到亵渎和违忤。
统合而论之,“
宪法尊严”意为
宪法应受到最基本尊重的昭示,意味着
宪法的庄重性,意味着
宪法的价值和地位为国家、社会、个人所服膺共善。
宪法尊严主要表现为庄严而尊贵的
宪法形象,抑或其不容侵犯的地位或身份。它来自于一种对
宪法安得其位的国家秩序的理性期待,本质上来讲就是人们认同这种制度安排,并认为它可以尊奉信任;与这种认同相龃龉,
宪法尊严就要丧覆。鉴此,
宪法尊严犹如人之尊严一样不得侮辱,
宪法代表的人民根本意志不得亵渎和违忤。当然,饶有兴味的是,从语词上考量,将尊严赋予
宪法本身就是
宪法尊崇的表征,俾众周知,除兹词“人”之外,雅词“尊严”少见济之以它词,由是观之,可言
宪法为人类治道之大本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