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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如果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比喻成一场比赛的话,那么制定了比赛规则的一方当然就有更多的取胜可能性并有可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正是因为国际金融多边规则的制定过程蕴含了巨大的利益空间,争夺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和参与权一直是世界各国战略角逐的目标。2008年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会议提出了改革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要求,包括改革金融市场的宏观经济规则、货币规则和市场规则等。因此,我国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国际新金融规则的制定,掌握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和修正权力,力争在金融全球化的潮流中占据有利的地位,使新制定的规则能够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避免由于监管规则的不合理给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利益带来损害11。


  

  (三)完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


  

  在完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国内法律依据方面,可借鉴美国等国的相关立法经验,针对某一金融领域的监管国际合作制定“监管合作特别法”,明确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容、合作的程序、具体实施机构等内容,或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增加相关的内容,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确立程序上的法律依据。


  

  (四)对照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


  

  立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密切跟踪国际监管规则的变化,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和立法的良好实践,具体措施可以包括:降低《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银行业准入标准,建设开放性的市场准入制度,培育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主体;12对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修订《商业银行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监管法规和实施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在证券业监管方面建立国际证监会组织推行的监管资本框架;在保险监管方面强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总之,应当逐步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王宝杰,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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